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_《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 3年不合格列入“黑名单”(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试题)

   时间:2021-12-28 11:1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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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违反、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齐鲁网10月3日讯(山东台 欧阳明哲 淄博台 谭凯 张桐)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安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份开始正式实施。企业年检制度改变,让企业的经营状况更加透明化。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到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这些信息包括随时发生的信息和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经营和存续状况等内容。此外,工商管理部门将按照一定比例,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抽查。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连续3年被列入这一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

淄博市淄川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汪德坤介绍,现在企业通过公示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的信息,企业对公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现在通过公示系统任何人,任何企业和部门都能够查阅企业的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据工商人员介绍,从今天起,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或者登录当地的“红盾信息网”点击相关链接,进行年报报送和即时信息公示。(视频来源: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今日报道》原标题:《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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