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告知承诺制之分支机构审计报告(分支机构税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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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告知承诺制
之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税务机关不再索要需要的证明材料,而是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其中就包括对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需提供的“分支机构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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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申税小微带大家详细了解下对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需提供的“分支机构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这一税务证明事项的具体内容吧。
一 证明名称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二 证明用途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三 开具单位
具有资质的机构
四 业务描述
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按照规定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税务机关通过审计报告掌握纳税人申请境外税收抵免当年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而判断纳税人是否准确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不再要求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五 办理规范
1.受理
(1)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受理人员在信息系统的资料清单中勾选告知承诺书选项。
(2)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告知纳税人仍需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3)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2.归档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扫描件)及其他规定的资料归档。
3.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政策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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