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存款利息核算可采用_存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的财税处理(借记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时间:2021-11-23 16: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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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银行的存款利息核算可采用、银行存款的利息核算采用、存款利息征税

存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的利息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般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 结售汇周转金和指定生息资产等。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章规定:企业的利息满足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条件应确认收入,其金额按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解缴现金、跨系统汇入资金等,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来源于境外的利息,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些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利息收入。

三、案例分析

2020年1月1日,某银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8 480万元,假定年利率5%。第二季度取得利息收入106万元。其会计处理:

2020年1月1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4 800 000

贷:清算资金往来 84 800 000

2020年7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 060 000

贷:利息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增增值税(减免税额) 60 000[=1 060 000

÷(1+6%)×6%]

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60 000

贷:其他收益 60 000

将100万元记入《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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