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_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是否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合同不到期解除合同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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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7日,永辉公司与百盛公司协商一致后订立《房地产委托销售合同》,约定如下:
1、永辉公司委托百盛公司以“总价包销”的方式销售合法登记在永辉公司名下的,位于保山市隆阳区奥新体育城(一期)的202间商铺,总价款为128000000元。
2、委托销售期限为18个月,百盛公司应在合同签订次日起18个月完成销售指标并实现128000000元的销售现金回款并存入永辉公司指定账户,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5、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须在必要时办妥并合法有效。
6、违约责任: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未实现销售收入的1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由于涉案商铺必须由当地国资委答复同意出售方可处分,因此永辉公司需办理相关手续。2019年3月6日,百盛公司向永辉公司发函请求永辉公司提供国资委答复资料,永辉公司未回复。2019年6月9日,百盛公司再次发函,仍未得回复。2019年7月10日,永辉公司向百盛公司发函,通知百盛公司解除合同。信函载明:“由于我司对保山市隆阳区奥新体育城(一期)的202间商铺另有处分方案,故我司决定解除与贵司于2015年12月5日签订的《房地产委托销售合同》,望见谅。”
(二)解读意见
1、永辉公司能否单方通知百盛公司解除《房地产委托销售合同》?
本案中的《房地产委托销售合同》系《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委托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本案中,永辉公司委托百盛公司代为销售涉案商铺,符合委托合同的标准,永辉公司是委托人,百盛公司是受托人。据此,《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有关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适用本案。“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据此,永辉公司单方面通知百盛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这是法律赋予永辉公司的权利,也是合同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的体现。
2、合同解除后,永辉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百盛公司的损失?
委托合同当事人若以委托合同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则明显会对合同的相对方造成损失,此时,便需要填补相对方的损失,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也在《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永辉公司赔偿百盛公司的赔偿范围包含哪些方面?
关于基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被解除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在这一点上做出了比《合同法》更为细致的规定: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将委托合同分为了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两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范围,这是结合了大量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而归纳出的两种不同的标准,对解决现实纠纷具有重大意义。
前提 | 合同类型 | 赔偿范围 |
可归责于当事人 | 无偿委托合同 | 解除时间不当的直接损失 |
有偿委托合同 | 直接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委托销售合同》系有偿委托合同,故永辉公司作为解除合同一方应当赔偿,赔偿范围为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百盛公司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等直接损失以及《房地产委托销售合同》履行后合同中约定的百盛公司可以获得的收益。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列入有偿委托合同解除的赔偿范围是为了对相对方因合同解除而落空的期待利益受损的补偿。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往往都能因合同履行而获益,双方对获益的期待利益都能够实现。然而若一方解除合同,另一方多数情况下无法取得原本应当获取的利益,其期待利益受损,应当予以补偿。
(三)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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