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地“炒”房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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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地”变“熟地”再转让
问题2 房地产企业“生地”变“熟地”再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为了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 :
第六十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但未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
(三)加计开发土地成本的20%;(四)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渝地税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
一、 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产权的具体计算问题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再按开发土地所需成本的20%予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计算基数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但未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
(三)加计开发土地成本的20%。
(四)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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