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_企业所得税汇算:业务招待费8.3‰临界点的试算分析

   时间:2021-11-20 22:00:55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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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会汇算招待费

今天汇算企业所得税,其中一家建材销售公司去年发生45,597.00的执招等费,因为是中途开业,全年收入仅为132,743.36,导致调增44,933.28元(45,597.00-132,743.36*0.005),没有办法,该公司是去年新成立的,业务招待费没有办法压缩。


巧合的是,毕业那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才刚刚实施,当年曾经看到过的一篇文章今天又找到了,关于业务招待费,有点意思,给大家分享一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_企业所得税汇算:业务招待费8.3‰临界点的试算分析

《原题:业务招待费节税“临界点”是8.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企业如何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我们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_企业所得税汇算:业务招待费8.3‰临界点的试算分析

结论如下: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也等于吃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吃1000元掏1100元的腰包。


在实际的财务预算中,纳税计划仅仅是一个比较小的因素,它只是公司管理费中的一小环节,具体到业务招待费上,预算金额以销售客户和需要办理的事务为依据,根本不会考虑纳税调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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