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持续亏损扭亏无望的子企业为啥选择艰难续命而不是破产(公司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如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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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如何偿还?
作者:财税为家
大型企业集团的资不抵债、持续亏损、扭亏无望的子企业为啥选择艰难续命而不是破产?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企业经营机制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以自有资产向全体债权人承担偿债义务,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当企业资不抵债、持续亏损、扭亏无望,名存实亡的时候,就应该及时止损,选择破产注销。
然而现实中我们会发现破产注销并不容易,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的子公司。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这种违背“市场规律”的现象是否合理?有一种说法叫“存在即合理”,我们之所以认为不合理是因为我们不了解深层次的原因。那这些企业不破产的难言之隐是什么呢?我想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目前独立法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并未真正的做到“自负盈亏”,并未做到真正的以公司资产为限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比如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融资或重大业务赊购过程中,债权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足额的担保,当自有资产不足以担保时,往往要求股东方提供额外的担保,比如国有企业的母公司、民营企业的母公司及股东个人。这样一旦破产的话,股东方等担保人立马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与其立马承担责任,还不如让其继续维系。
2.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子企业破产带来的隐形利益大大小于产生的隐形成本。即便是子企业破产不需要母公司承担责任,但子企业破产,会让金融机构及经营合作的机构对整个集团产生不信任,实施“株连政策”。比如,因此,企业集团信用评级降低,金融机构降低整个集团的融资额度,提高融资利率,增加担保措施;上下游合作方将企业集团拉入合作黑名单或减少赊销业务等。
3.对于一些国有企业,除了按市场规律经营外,还需要承担额外的社会责任,比如下岗职工的安置、社会维稳责任等。
总之,独立法人很难做到真正的独立,很难做到真正的自负盈亏,从而导致资不抵债、持续亏欠、毫无存在价值的企业艰难续命,倒而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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