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给我的返点奖励我能否给对方开具发票(销售返利是卖方给买方的销售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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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是卖方给买方的销售奖励政策?
作者:彭怀文
销售方给我的返点奖励我能否给对方开具发票?
解答: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通常情况下是销售方开具发票,包括销售退回以及销售折扣折让等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只有税法规定可以反向开具发票的才算购买方开具(如收购农副产品、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个人的二手车)。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还专门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销售方在支付返点奖励时,不能由购买方开具发票,而是应该由销售方按规定开具红字折让发票即可。如果购买方在接受返点奖励时,给销售方以各种名义开具发票,就涉嫌虚开发票了,因为是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众所众知,虚开发票的开具方和接受方都是违反了税法规定,相关的发票既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双方都会受到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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