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盟于江以房抵债的契税免征或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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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税盟于江
以房抵债的契税:免征或减半征收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财农税字第37号)中说明,以房抵债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应当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该规定业已废止。目前,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
1.《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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