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京市税务局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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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三分局
作者:税务知识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2〕178号
江苏***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415D)
我局(所)于2020年9月27日至2022年5月11日对您(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5年至2019年,您的单位通过订立虚假购销合同,采取资金回流的方式,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获得江苏**江苏通信有限公司**电信有限公司等公司进项发票后,采取同样的手段,向江苏**上海电信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86个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1215210.74元,税额105806895元.38元。
二、 决定和依据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假发票行为:(1)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发票;(2)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发票;(3)介绍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发票。根据规定,2015年至2019年对外开具的1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631215210.74元,税款105806895.38元)为虚开。根据规定,2015年至2019年对外开具的1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631215210.74元,税款105806895.38元)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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