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因超过追征期不追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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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务知识分享
南京某企业因超过征收期而取得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2〕242号
南京***纺织印花厂:(纳税人识别号:320***5021521)
我局(所)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6月24日对您(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宁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检查增值税情况,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协议函,您的企业接受杭州***2015年2月,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了9张增值税专票(发票号1962129~1962130),2015年2月认证3份(发票号:1991578~19915580),2015年8月认证3份(发票号:07220314~07220316),2015年9月认证1份(发票号:0759478)。
上述发票已被确认为虚开发票。
二、 决定和依据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17年第691号令)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3号),2015年1月、2月、9月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2015年1月、2月、9月增值税共计142608.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调整相关账目。
如果您(单位)与我局(办公室)有争议,您必须首先按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自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天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税网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税务机关责任未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缴纳税款,但不得收取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税务机关责任未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缴纳税款,但不得收取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未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五年。
税务机关对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错误,未缴纳或者少缴、少扣、少扣、少收税款,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
税务知识共享:根据这两条规定,不征收是有严格适用的,值得商榷。
税务知识分享:补征,不追征,转账,先交税或者提供担保,不知道是否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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