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养殖企业收到政府补助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时间:2022-11-08 15:15:07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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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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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养殖企业养殖企业收到政府补贴的税收?

农业养殖企业(免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到市财政部门的无害化补贴,有以下疑问:

1.不能提供专项资金红头文件的,按照规定不征税收入形成的不征税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我公司属于免所得税企业。补贴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税,如何填写最终结算所得税报表?

2.有一种补贴是新年前后的补贴,可以提供特殊的资金文件,但去年发生了费用,在去年当期的费用核算中,今年只收到了补贴。因此,不征税收入不能与不征税支出相匹配,如何在收到补贴当年填写所得税最终结算申报表?

3.请不要只提取文件回复(此回复等于无回复),请提供可操作性回复。谢谢。

解答:

一、不征税收入和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特殊用途财政基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作为非税收收入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特殊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的管理要求;(3)企业应单独计算资金和资金发生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提问中说不能提供专项资金红头文件,即不能满足上述规定,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中说不能提供专项资金红头文件,即不能满足上述规定,不能作为非税收收入。如果不能作为非税收收入,则只能作为税收收入。

企业在实际收到政府补贴收入的当年,按照与收入有关的补贴计入当期收入的,应当填写《A第20行(4)政府补贴利得,101010年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确认政府补贴收入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按市场价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数量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贴、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收入时间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贴、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收入时间确认收入。

因此,对于问题中事后补贴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公告规定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应按实际收入确认应税收入。

能够提供专项资金文件,符合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作为非税收入处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

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填写《A105040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自动生成《A105000 税务调整项目明细表等相关栏目。

由于是养殖企业,其主营业务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并填写《A在107020年减免所得优惠明细表中,不征税收入补贴用于其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应从《A在项目成本和应分摊期间费用中扣除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虽然通过《A107020年收入减免优惠清单调整了成本和费用,会导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但由于项目收入可以享受减免,最终相当于补贴收入的实际免税。

综上所述,养殖企业在取得政府补贴时,应尽量贴近财税[2011]70号,尽量创造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条件,这对企业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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