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家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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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发布《关于追溯取消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以及《关于取消青岛广超元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的公告。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予以追缴。
关于追溯取消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关于取消青岛广超元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有下列三种行为的将被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来源:高新企业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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