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0.8万元虚开发票引发税局核定征收补税2.5万元

   时间:2022-08-07 08: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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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第309号

发布时间: 2022-07-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第309号

***(青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B7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2〕932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2〕932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2〕932号

***(青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06JB791)

我局(所)于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4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2019年2月开具给你单位发票代码044031800104,发票号码40884258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7766.99元,税额233.01元,价税合计80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认定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单位2019年申报应税收入5058680.20元。

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2019年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你单位2019年申报应税收入5058680.20元,按照其他行业10%的应税所得率予以核定征收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25293.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上述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19日




文章标签: 企业所得税 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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