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备案流程、通关模式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2-08-07 13:40: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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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易税通

本篇指引分别介绍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备案流程、通关模式和注意事项等,让您更了解运营跨境电商企业 涉及的海关业务。

01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主体

问:我公司也想加入跨境电商企业行列,请问需要到海关备案吗?

答:目前,以下企业需要到海关进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一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进口业务的企业;二是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三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企业。

02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型

问:我公司想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但是在备案过程中,发现跨境电商还有不同类型可以选择,具体我们应该怎么选呢?

答:目前,跨境电商企业共4种类型,分别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具体企业类型释义详见下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Tips:

1.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是指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或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备案,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2.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3. 支付企业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4. 物流企业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对于仅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物流企业,跨境电商类型应勾选“物流企业(仅B2B)”。

03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流程

问:我公司已经在海关办理了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如果还想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应该如何进行备案呢?

答:未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包括报关企业备案或者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的企业,需要事先办理备案;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包括报关企业备案或者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的企业,直接通过变更企业备案信息即可。具体操作如下。

Tips:

第一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等待审核通过。

第二步:办理电子口岸IC卡

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当地电子口岸。

第三步:变更企业备案信息

已经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企业,需要通过信息变更方式维护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型。

注意事项

1.如变更“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类型”栏目中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的“经营范围”栏目中应注明“跨境电子商务类型”“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

2.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颁发的ICP与EDI证书。

3.支付企业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

4.物流企业应具备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04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时效及结果查询

问:我公司已经申请了跨境电商备案,请问多久可以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应如何查询?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审核的时间是3个工作日。企业可以登录“单一窗口”—“企业资质”—“申请单查询”页面,查询备案申请受理情况。

当页面显示“海关入库成功,转人工审核”时,表示申请已提交成功。

当显示为“审核通过”时,表示海关已受理完成备案。

如被退单,可以看到退单理由。

此外,企业还可以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名录”页面,查询企业备案公开信息。

05

跨境电商B2B、B2C通关模式

问:那我们常听说的跨境电商B2B、B2C是指什么呢?

答:这就涉及到跨境电商通关模式了。单单从类别来说,跨境B2B(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的营销模式)和B2C(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所采用的报关模式不同。

B2C跨境电商多采用“9610”“1210”“1239”等监管方式通关。

B2B则常采用“9710”“9810”等监管方式通关。这里重点介绍一下几种常见的模式吧。

Tips:

1.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

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2.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3.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关仓的货物。

注意事项

1.如变更“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类型”栏目中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的“经营范围”栏目中应注明“跨境电子商务类型”“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

2.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颁发的ICP与EDI证书。

3.支付企业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

4.物流企业应具备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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