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到底该怎么开票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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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买一赠一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是促销的必由之路。企业开具发票和会计处理这种行为的方法将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的定义是否符合视同销售要求,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们应该如何避免税务企业之间的定义差异?让我们今天把它弄清楚。
增值税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买一赠一中的赠品是视为销售还是折扣销售。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同的理解,导致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种处理方式是,“买一赠一”属于折扣销售。例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购买礼品是指同类或其他商品同时销售,同一销售行为完成,礼品价格不高于销售商品收取的金额。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照销售货物与礼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同时,根据各种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在同一发票上注明销售商品和随同销售商品的名称、数量和确认的价格和金额。
另一种处理方法是,买一赠一行为被视为销售。
另一种处理方法是,买一赠一行为被视为销售。
从以上答复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一定基础上判断的关键词是有偿还是无偿。在实际税务检查过程中,具体行为也是通过检查企业的发票和会计处理来定义的。企业要想体现送一不是免费赠送,需要明确发票的开具和会计处理,避免税务局认定你的促销是免费销售,最终产生税务纠纷。通过一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应该如何开的定义差异。比如某电器城(一般纳税人),618举办大型促销活动,购买指定品牌的冰箱,赠送微波炉。冰箱和微波炉的对外销售价格(含税价格)分别为2000元和200元,成本分别为1500元和100元。方法1:发票开具账户处理借:银行存款 2000贷款:主营业务收入-冰箱 1709.40 应缴税-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90.6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贷:库存商品-冰箱 从发票开具的角度来看,赠送的微波炉并没有体现在发票中,微波炉的收据是在为客户开具发票的同时开具的。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微波炉的收入和成本没有反映,也没有反映买一赠一的行为。税务局将认定这种行为是免费赠送的,企业应当按照视为销售的方式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它没有反映微波炉的收入和成本,也没有反映购买一个礼物和一个行为。税务局将认定这种行为是免费赠送的,企业应当按照视为销售的方式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法2根据国家税务函开具发票〔2010〕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分别在同一发票上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以折扣的形式销售商品。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分别在同一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分别在同一发票上的金额栏上注明。增值税可以根据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折扣金额未在同一发票金额栏注明,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发票金额为主要销售商品的2000元。礼物只反映在注释中。税务局可能会认你的礼物是免费赠送的,而不是主要销售商品的折扣。视为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法3根据第5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以折扣的方式销售商品。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分别在同一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分别在同一发票上的金额栏上注明,折扣后的销售额可以征收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购买、赠送、一等方式组合销售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总额按各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税务机关也承认第一种开票方式,但建议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要求使用第二种开票方式。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银行存款 2000贷款:主营业务收入-冰箱 1554 ——微波炉 155.4 应缴税-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90.6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冰箱 1500 ——微波炉 100贷:库存商品-冰箱 1500 ——微波炉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增值税方面,买一赠一不能视为销售,但形式上有严格要求。如果礼品和主要商品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以证明礼品实际上是有偿销售,销售价格隐含在总销售价格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实物折扣,因此不适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如果礼品和主要商品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以证明随机赠送的商品实际上是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的总销售价格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实物折扣,因此不适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免费赠送作为销售的相关规定。此外,增值税按免费赠送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3。企业以购买、赠送、销售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销售总额按各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个人所得税不代扣代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扣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服务;2。企业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服务,如通信企业向个人购买手机电话费、网上费、电话费等。3.企业根据消费点反馈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礼品。(注比较: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额的客户,给予额外的抽奖机会,个人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来源:税主。(注比较: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额的客户,给予额外的抽奖机会,个人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来源:税主。服务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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