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无罪,竟是因为其是一人公司

   时间:2022-06-06 17:24:38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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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律师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台州某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张三成立某某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张三指使会计人员,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第三人购进大量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500多万元。经查,该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一人公司),这种情况下,除了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之外,可以认为张三成立的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该规定可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存在单位犯罪。那么,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认定一个主体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是什么呢?在《王如僧律师: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一文,我们已经明确,一个组织要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该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换一句话也就是说,该组织除了具有法人资格之外,还要求该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即独立于股东或者投资者。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可知,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本案中的台州某某公司自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就是,台州某某公司是一人公司,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人资格有着特殊规定。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规定可知,我们国家法律是有条件的承认一人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一人公司或者其股东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股东的财产与一人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如果能够证明相互独立,那就认为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不能够证明相互独立,那就认为股东与一人公司的财产混同,该一人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回到本案中,台州某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就看公司或公司股东张三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与张三的财产相互独立,如果公司的财产与张三的财产不独立,那台州某某公司就不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那如何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没有混同呢?

首先,根据前面《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举证责任在公司或者股东方,即公司或股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独立的,推定彼此之间财产不独立。

其次,《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该条规定可知,要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最关键的作法就是在年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为两者之间财产是独立的,那就独立了,从而认为该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如果平时没有这么做,到了发生争议,面临诉讼的时候,才提交记帐凭证,明细帐、财务报表等相关财务资料,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估计很难成功。一方面,这些材料是公司方自已制作、提供的,真实性、合法性本就存在先天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审计是为了解决具体的争议,会计师事务所对证据要求会更为严格。因此,要认定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相互独立,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没有争议的时候,就申请审计,而不是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

说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发现很多人为了规避这个问题,即为了避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避免出现一人公司法人资格不独立,同时又想独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就拉配偶入股,丈夫占股99%,妻子占股1%,这不就是二人公司了吗,法人资格不就是独立的吗,其实这种做法是自作聪明。

道理很简单。

我们要明白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举证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互独立的目的是什么,公司法这么规定,原因是一人公司就是股东的一言堂,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务当中,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是共同所有的,夫妻之间关系密切,在公司法上会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即夫妻档跟一人公司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一旦发生争议,面临诉讼,司法机关还是极其可能认定该公司实质上是一人公司。这时候,不但没有起到规避作用,还分分钟拉配偶下水,导致配偶也要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




文章标签: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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