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底部几个栏次“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的填法

   时间:2022-05-11 09: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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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客户开了一张发票,对方的会计实际上还给了我,原因是开票人是管理员,不符合规定,必须重开。

我去了,哪里不符合规定?规定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我是开票人,我叫管理员,你不允许我开发票吗?

当然,上面只说二哥编的一个笑话,大家不用当真。这个叫管理员的人还在开发票,概率不高。编造这个笑话的主要目的是扩展发票底部的几个栏目「开票人、审查员、收款人」的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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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电子」,票面下票面开票人、审核、收款人三栏。

二哥不知道为什么要设置几个栏目。我看到其他很多发票都没有那么复杂。

例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只有一个收款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有一个开票人;其他的,比如定额发票,都没有。

为什么要设置这些栏目,比如专票?我想这可能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灵感。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凭证加盖制单人员、审计人员、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签字,主要目的是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内控管理手段。

这是一件好事,但我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因为这些专栏,扩展了不知道有多少问题,一个简单的实际问题被解释得越来越复杂,最终让一些纳税人不知所措,甚至让会计难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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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看看提出了哪些问题。

1、开票人、审核、收款人必须全部填写吗?

2、开票人和审核一定不是同一个人吗?

3、开票人不能当管理员吗?

4、开票人、审核、收款人是否合规?

会计担心什么?

会计不合规?当然不是这样。

会计、审核、收款、岗位分离是内部控制管理,是企业自己的事情,而不是说你的名字如何确定。发票是原始凭证的一部分,我们在报销过程中有很多内部控制管理手段,如签字审批流程、预算管理制度等。每个企业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只要按照会计基本工作规范来做,控制风险,审计就不会因为这个问题而发现错误。

我问过很多会计,他们问这么多问题的原因,其实唯一担心的是税务不认账,说你的发票不合规。不允许你扣除,也不允许你税前扣除。

二哥继续问他们,税什么情况下税务会认为你不合规。

他们回答说,如果不全部填写,填写管理员,或者开票人和收款人是同一人,则不符合要求。

理由呢?

所有原因都指向两份文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6」156号

《发票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合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规模、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

此外,该方法要求开具发票全联一次性开具,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还规定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齐全,符合实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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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定一出来就觉得很有道理。事实上,项目是完整的。如果你有这些项目,你必须填写发票,否则就不合规了。

但对此,二哥觉得可以多想想。

首先,开具发票必须需要一个完整的项目。然而,这个项目意味着开票人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开具时需要开具。至于审核和收款,方法没有规定,即使你没有填写,或者填写与开票人一致,这样的发票也不能说不合规。

其次,除了项目的项目,还有一个规定,内容是真实的,与实际交易一致,我实际上没有人审查,实际发票是没有收款,没有收款人,或者我们公司人少,发票审查是我一个人,所以在这个时候,我真的填写了吗?还是为了保持不一致或填写完整,虚假地写一个?

每个人都应该明白这一点。

因此,一般来说,这个开票人、审核、收款人并没有那么死板的规定,包括发票开具的其他地方。

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接受发票,最重要的前提是真实,与真实业务一致。如果你真正的开票人叫管理员,你开管理员有什么问题?

太纠结于这个问题,庸人自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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