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开具的发票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请比较12个自检风险点

   时间:2022-05-05 15: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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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税务局检查局作出处理决定,引起广泛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检查局

税务处理

X 税稽处〔2021〕X号

当事人:X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XXX)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贵公司进行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1.查询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系统发现: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成立于2018-03-28。法定代表人:XXX(居民身份证号:XXX,手机:XXX)。财务负责人:XXX(居民身份证号:XXX)。公司地址:XXX省XX市XXX号码。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你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发票情况

20182019年1月1日至7月31日,贵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总价税2691805.15元;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总价税2135126元;另作废7份。

二、事实和证据差错

2018年1月,贵公司逃离失联-20192007月,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通过收取票据后返还资金,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

以下证据:

1.虽然被检查企业的登记状态正常,但通过现场检查未在注册营业地址正常运行。检查通知不能送达,公告后企业不到检查局检查,认定贵企业逃跑。

2.通过系统查询,被查企业注册从业人员3人,无社保缴费记录,银行账户无人员工资相关费用。

3.对受票企业进行外调检查,发现被调查企业资金返还受票企业相关人员。

4.在检查贵公司的银行账户时,发现大部分货款都是通过XXX个人账户回流。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XXX税务局检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进行集体审理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 鉴于贵公司虽有申报记录,但无员工、无社会保障信息、无法联系企业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逃逸(失踪)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识别处理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第一条,贵公司属于逃逸企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2010〕587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贵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您的公司将于2018年9月-2019年4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税务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共计38份,金额38份4686340.89元,税额140590.26元,总价税4826931.15元,定性为虚开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XXX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检查局

2021年3月25日

为什么税务局开具发票,

居然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

事实上,这件事并不奇怪。

因为在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窗口,只要纳税人通过声明证明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缴纳相关税费,就可以收到发票。

对于所有来开具发票的人来说,发票信息对应的经济业务一定是真实的吗?事实上,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但在发票开具和税收征收环节,税务大厅不可能也不可能确定监管业务是否真实。

在随后的税务检查执法活动中,将对虚假发票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税务机关发现的虚假发票并不少见。对虚假发票负责人负责是可以理解的。

注意企业代开发票!

一定要注意这12个风险点!比较自查!

由于去税务局开具发票的风险相同,因此作为企业主和会计师,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注意:建议检查以下12个风险点。

1. 当发票金额迅速达到免征临界点时,发票经常无效,普通发票无效比例异常。

2. 用自然人到税务局开大额发票。

3. 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名小规模纳税人向外开具发票。

4. 业务不合理。

5. 小规模纳税人成立后,短期内大量开大额发票,且法人年龄偏大,无经营能力。

6. 无效发票数量比例异常。

7. 补办人要求开具发票时,发票不合格。

8. 免税发票的开具不符合规定。

9. 发票清单不按规定开具,开具错误。

10. 购销内容不匹配,进销项目异常。

11. 常规金额顶格开发票。

12. 发票经常在凌晨开具。



文章标签: 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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