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购房等契税优惠政策将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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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核心要素如下:房地产契税优惠新政、购房契税减免政策
龙润财税
刚才,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契税法实施后优惠政策衔接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继续实施的契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规定,《财政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第一条、第三条继续执行契税政策。第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税1%;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税1.5契税征收%的税率。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契税征收%的税率。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公告全文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优惠政策衔接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公有制单位通过集资建房建成的普通住房或者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职工首次购房的,免征公共住房契税。
已购买的公有住房,已缴纳土地出让价,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3、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改制为外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外资银行(或其分行)承担原外资银行分行房屋所有权的,免征契税。
4、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执行。所涉及的文件和条款见附件1。
5、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除附件2中所列文件和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附件3中所列文件和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无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继续执行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和条款目录
2.废除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和条款目录
3.无效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7日
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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