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僧律师毒品死刑案件中,立功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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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王如僧律师(2):毒品死刑案件中,立功要趁早
文章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对申某果所判死刑进行复核过程中,公安机关终于抓获杨某杨某,并认定杨某贩卖毒品“麻古”2.4万颗,属于一起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最高院于是不核准二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如果最高院核准了,对申某果执行死刑了,公安机关才抓获杨某,核实的申某果的立功情节,那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韭菜割了可以再长,人死了不能复生;
王如僧律师
作者:王如僧律师,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件:
2012年2月,申某果伙同他人从云南景洪购买六万颗“麻古”运回永川区销售。
供不应求啊,一个月不到就清货了。
次月,申某果又以相同的方式去云南景洪进货,这次是十万颗“麻古”。
但这一次,就没有那么幸运了,途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黄庄高速公路服务区时候,刚好有公安人员在设卡查缉,这批人被当场抓获,这十万颗“麻古”也是被当场查获,经称量净重8871克。
接下来,就是逮捕,审查起扩,一审开庭了,一审法院认为申某果贩卖、运输“麻古”16万颗,净重达到14000余克,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也有8871克“麻古”没有流入社会,但不足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申某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申某果向二审法院提供了杨某等人贩卖毒品的线索,二审法院把这些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了,但是公安机关那边没有回应,杨某迟迟不见落网,眼看审限就到了,二审法院以杨某等人还没有到案,无法核实是否构成立功为由,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对申某果所判死刑进行复核过程中,公安机关终于抓获杨某杨某,并认定杨某贩卖毒品“麻古”2.4万颗,属于一起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最高院于是不核准二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法院重新审判期间,认定申某果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遂对其改判死缓。
在这个案件中,申某果是幸运的,在死刑复核的最后关头,公安机关根据他提供的线索,抓获了杨某,核实了杨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如果不是公安机关给力,及时抓获了杨某,那么最高院估计就是核准死刑了。
这就告诉我们辩护律师,一旦接受委托,介入案件了,就要对案件进行初步的评判,当事人的罪名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当事人是不是极其被判处死刑?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要与当事人沟通,有没有检举揭发或者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如果有的话,赶快向公安机关汇报,越早向公安机关汇报越有利。
为什么要这样呢?
根据法律规定,检举揭发或者提供线索的,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才能认定立功。
怎么样才算查证属实呢?
通常的办法就是要抓获了该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抓获该犯罪嫌疑人,那怕有证人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检举揭发或线索是属实的,司法机关也是极其可能不予认定立功的。
然而,犯罪嫌疑人不是公安机关想抓就能马上抓到了,尤其是听到风声或其本身就是网上通缉的,早就逃之夭夭了。
司法机关这一边,办理刑事案件都是有期限限制的,长时间抓不到该犯罪嫌疑人的话,总不能这个案件也长时间挂在那里,迟迟不结。这时候,人民法院就有可能认定当事人立功事宜没法查证属实为由,先行判决了。事实上,根据我的经验,司法机关通常都不会等太久,一般就是三个月吧。如果三个月内还是没法核实的话,就判决了。
如果当事人的检举揭发或者线索是虚假的,那么就这样判决了,倒也无妨;如果是真实的,却由于没能及时抓获该犯罪嫌疑人,就这样判决了,那就可惜了。
申某果在二审期间才提供线索,明显是太迟了,可是他又是幸运的,在最高院死刑复核时,公安机关抓获了杨某。如果最高院核准了,对申某果执行死刑了,公安机关才抓获杨某,核实的申某果的立功情节,那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韭菜割了可以再长,人死了不能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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