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助理兼出纳,挪用公司8000多万,仅豪车就购买6辆

   时间:2022-03-30 01:36:23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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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助理兼出纳,挪用公司8000多万,仅豪车就购买6辆

马博财税闲谈

毕业于名牌大学的80后女子邵某,利用担任一家外企董事长助理兼出纳的职务便利,竟挪用8000余万元公款用于购房购车以及各种奢侈品等,仅豪车就买了6辆。

邵某毕业于北京某名牌大学,在某银行工作三年后,入职一家外国独资企业任董事长助理兼出纳。据指控,邵某于2011年1月至2014年8月间,以支取现金、银行转账等手段,多次模仿和伪造董事长签字,侵占公司资金共计8000余万元用于消费,现已退赔6000余万元。

检方证据显示,邵某从公司账上转出152笔共计7700余万,提现800余万。对此邵某说,其中590万元购买了一辆法拉利、320万元买了一辆宾利、190万元买了一辆卡宴、两辆奔驰共141万,还有一辆宝马花了45万元。其余的钱,2000万元转给他人用于炒股,花7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还有的钱用于购买钻石珠宝、名牌包、手表、衣服以及打美容针等。

最终,邵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

以下为判决书节选:

被告人邵某,女,1983年要负责董事长文件收发、财务部现金报收、支付、银行转账等业务,公司的网银也在她手里。2014年5月份,公司开始查账,邵某承认个人私自从公司账上转走大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5月29日到6月末,她陆续还给公司现金1530万,将用公司的钱购买的珠宝、首饰、衣服等还了,包括个人名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子还没下来)。6月份她就不来上班了,但还能联系到。查账发现,2011年3月到2012年10月,她以报销办公用品等形式拿走现金大概919万元,2012年10月到2014年6月,她通过网银转账将公司账户的钱直接转入其个人账户,共计7069万元。估计目前还差2300万左右没还。

5、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我和何×都是公司会计。邵某从公司支取钱时我不知道,都是到了第二年审计才能看到。因为都是以借款的名义支取,我让邵某补齐借款用途等手续,有购买办公用品的,有咨询费,如果没票的就以借款名义在账上挂着,邵某称取钱都是林×用,手续都是林×交给她的。支取主要是现金支票及从公司账上划到邵某个人账户。公司的各类章及现金支票等都由邵某保管。

6、证人何×的证言证明:公司财务管理很不规范,现金支出不需财务审核。公司账户都是邵某控制,出账时我们财务都不知道。每年审计时邵某才会把公司账户对账单给我们,我们才能发现公司支出没有原始单据印证,我们催邵某将单据补齐,之后她会将借款单交给我们入账。借款人多数是林×,一部分是邵某、王×,都有林×的签字。后期邵某会拿来各种发票冲账。我们平时也见不到林×,如果给林×发邮件都要经过邵某。一开始邵某通过公司的现金支票提现,等到审计时将支票存根交到财务。后来她办理了一张个人银行卡,就直接将钱打到个人银行卡上,说这样为了转账方便,林×也同意。但我没有核实。

7、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我是平安银行亚运村支行客户经理,我认识邵某时,她是科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和财务负责人。她曾给我转过一个20万,说是特别忙没时间取现,让我帮她取送到科思公司去,还有一次是转了两笔5万,这是她让我给买一些发票,我找了朋友帮忙办了,还有一次是帮她交了停车费3600元,她后来还我了。2014年我行反洗钱系统提示公司对公账户给邵某个人账户转钱不正常,我打电话给邵某核实她说是买了个人理财。我也就没深究。邵某是否帮林×、王×他们交个税我记不清了。

8、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2年我通过购物认识了邵某,2013年我们接触比较多,她总让我陪她看奢侈品,我看她开过宾利、法拉利、卡宴、奔驰的车。2013年11月份,我收到邵某转来的2000万,用于购买港股。我通过中间人陈×购买的,将钱按照陈×的指令打给对方。手续都是陈×办的,具体我不清楚。还有我向她借过65万,现在也还了。

9、平安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出具的账户查询材料证明:科思项目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账户流水,向邵某个人账户转账开始于2012年10月份,最后一笔向邵某个人账户转账是2014年5月9日(邵某平安银行卡,卡号:×××)。

对邵某名下平安银行卡的查询(卡号:×××、×××)材料证明:被害单位账户向该卡汇款的情况以及该卡的流水情况。

……………………

16、被告人邵某的供述对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据为己有,并进行挥霍的事实基本供认:自2011年起,我使用现金支票直接从公司对公账户内提取现金,存入我个人建行卡内,再到外面找发票把账做平。发票项目开为办公用品或咨询费,再填写支出凭单做账,部分凭单我模仿了林×签字,也有没签字的。公司的法人章、财务章、现金支票、网银U盾等都放在我这里。公司换过几个会计,同时我作为董事长助理,和董事长走的比较近,有一些隐性的权利,故财务监督不严。2012年10月份起,我就用公司网银直接将资金转入我个人账户,后来钱拿太多了平不了,我就用林×借款的方式来平帐。大概先后拿了7000余万,具体没算过,基本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购买房产、股票等。也给我男友张×购买过若干物品,但我不清楚他处理掉没有,以我对他的了解他应该已经转移了,或者说还给我了,肯定还说这些物品是我主动给他的。目前我退了一部分财物大概5000余万给公司。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经核实被告人邵某到案不具备主动性,故关于成立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邵某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鉴于其归案后尚对基本犯罪事实尚能如实供述,挽回部分损失,当庭能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被告人邵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退赔,扣押、冻结之物一并依法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邵某人民币二千七百三十八万一千零二十三元七角九分,退赔给科思项目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三、冻结在案之朝阳区来广营土地储备项目××地块(居住用地)××住宅楼×层×单元××发还科思项目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处理。

四、公安机关扣押之建设银行卡一张(户名:邵某,卡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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