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用公款未还(因公事造成借款长期未还)

   时间:2022-01-14 14:14: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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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当事人因公借款未还是否可以扣工资、因公事造成借款长期未还、长期借用公款未还

长期借用公款未还(因公事造成借款长期未还)

一,当事人因公借款未还是否可以扣工资

欠款基于借贷关系,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不是同种性质的债权债务,公司不能直接扣除。

“公款”的范围(一)通常所说的“公款”。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将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从根本上讲,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款项是最标准的“公款”,其范围在各项行政法规中均有详细说明,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行政事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1条规定的教育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4条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经用的销粮款与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等。

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如国有金融机构吸收的公众存款、保险金、股票资金等私人资金,因其一旦毁损、遗失,相关部门将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故应将其列为“公款”的范围。此外,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和第117条规定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孳息等,在其扣押、冻结期间都应按“公款”对待,不得擅自挪用。

3、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刑法》第382条第二款对上述七种特定款物作了单独说明,挪用七种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从重处罚。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作过批复,认定其属于救济款物。

4、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刑法》第93第二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刑法》第272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第七项认定:委派到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应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另外,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挪用规定款物的也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公款的两个特征:

(1)所有权属公有;

(2)钱款或特殊形式货币。

国有与公有的关系:国有是公有的一个真子集,公有包括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派到非公有单位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挪用该单位资金的行为,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公款的借贷存在不少的问题,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注意有关的条例,否则问题的处置会存在不少的疑问,只要自己的操作存在合理的区间,问题的处置就会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对于公款,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实际的要求,尽量不能违背有关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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