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发放规定(高温费的发放标准)

   时间:2022-02-25 22:16: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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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发放规定(高温费的发放标准)

职工在工作期间,按月领取工资报酬,除了工资外,职工要享有各种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障。比如在夏天高温天气下劳动,送快递、在工地施工等,都可以拿到一份高温费。这是国家强制企业支付的,企业不得赖账。那么,宁波高温费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宁波高温费规定有哪些?

宁波今年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只要企业在6月至9月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人员,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发放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是用工单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之一。但是要注意了,防暑物资并不属于高温补贴。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二、工人拿不到高温费怎么办?

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补贴,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另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咨询电话为12333;投诉热线为96309。

三、哪些情况下单位要停止安排露天作业?

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还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们,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综上所述,高温费和防暑降温费不同,是要列入职工的工资总额中的。根据宁波高温费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每月领取145元到225元不等的补贴,在户外劳动的职工拿到的最多。如果企业不发或者发放的数额不足,职工可以到宁波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企业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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