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主体的风险

   时间:2022-08-20 07: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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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核心要素如下:证券发行主体、证券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公司证券、证券发行主体的风险

证券发行主体的风险

证券发行市场的结构

证券发行市场由证券发行人,证券认购人,证券承销商和专业服务机构构成。

  1.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又称发行主体,就是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企业单位、政府机构、金融机构或其他团体等,也包括在本国发行证券的外国政府和公司。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市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首要因素。

  2.证券认购人

  证券认购人就是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根据发行人的招募要约,将要认购或已经认购证券的个人或机构。它是构成证券发行市场的另一个基本要素。在证券发行实践中,证券投资者的构成较为复杂,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后者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投资者人数的多少、购买能力的强弱、资产数量的大小、收益要求的高低,以及承担风险能力的大小等,直接影响和制约着证券发行的消化量。当证券进入认购者或投资者手中,证券发行市场的职能也就实现了。

  3.证券承销商

  证券承销商主要就是媒介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投资者交易的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承销商是联结发行人和认购人的桥梁和纽带,接受发行人的委托,通过一定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渠道,向认购人销售发行人的证券。我国目前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机构是经批准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公司。

  4.专业服务机构

  专业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服务性机构和经济鉴证类机构以及其他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性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其主要作用是为发行人和认购人进行股权或债权注册登记和评估发行人信用级别;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作用是为发行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为认购人提供客观的财务信息;资产评估机构的作用是运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发行人和某些认购人的资产质量;律师事务所的作用是以合法的手段排除发行过程中的法律障碍,并就发行人申请证券发行时所处的法律状态出具法律意见书。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

证券发行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基础,它的内容和发展决定着证券交易市场的内容和发展方向。证券发行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证券发行是直接融资的实现形式。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就是联结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证券发行人通过销售证券向社会招募资金,而认购人通过购买其发行的证券提供资金,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实现直接融资的目标。

  第二,证券发行市场是个无形市场。证券发行市场通常不存在具体的市场形式和固定场所,新发行证券的认购和销售主要不是在有组织的固定场所内进行,而是由众多证券承销商分散地进行,因而是个抽象的、观念上的市场。

  第三,证券发行市场的证券具有不可逆转性。在证券发行市场上,证券只能由发行人流向认购人,资金只能由认购人流向发行人,而不能相反,这是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的一个重要区别。

证券发行市场概述

证券发行市场是证券从发行人手中转移到认购人手中的场所,又称为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实际上包括各个经济主体和政府部门从筹划发行证券、证券承销商承销证券、认购人购买证券的全过程。证券发行市场使股票、债券等证券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把众多的社会闲散资金集聚起来转变成资本,集中体现了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功能。

  在发行过程中,证券发行市场作为一个抽象的市场,其买卖成交活动并不局限于一个固定的场所;它是一个无形的市场,为资金使用者提供了获得资金的渠道和手段。

  1、证券发行是证券发行人将某种证券首次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属于第一次交易,故证券发行市场也称为“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具有证券创设功能,任何权利凭证若要进入证券市场并实现流通,必须首先取得合法的证券形式,证券发行是使证券得以转让和流通的前提。证券发行市场上的发行对象,可以是从未发行过证券的发行人创设的证券,也可以是证券发行人在前次发行后增加发行的新证券,还可以是因证券拆细或合并等行为而发行的证券。我国目前最常见的,是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并发行新股票,或上市公司为了增加股本,以送股或配股等方式发行的新股票。上述情况都具有创设新证券的性质,属于证券发行活动。

  2、证券发行人必然是证券发行市场的主体。

  创设证券在本质上是证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筹资行为,证券发行往往要借助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才能完成,但它必然是在证券发行人主持下完成的。而且,首次出售所创设证券属于交易行为,必然是以证券发行人为一方当事人,认购人或其他投资者为另外一方当事人。鉴于证券发行市场参与者的特殊结构,其市场功能的核心是协调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3、证券发行市场主要是无形市场,通常不存在具体形式的固定场所,也无通常的专业设备和设施。

  证券发行人可以直接向公众投资者或特定范围的投资者发售证券以募集资金,也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投资者或特定范围的证券认购人募集资金。在国外,证券发行市场的存在形态非常复杂。证券发行人在各中介机构协助下,首先要进行证券发行准备工作;发行准备工作初步完成后,证券承销商会向潜在投资者提供招募文件,采取路演等方式宣传所发行证券;投资者填制认购文件并交付证券承销商后,承销商会根据证券认购情况与证券发行人商定包销数量及发行价格,并从证券发行人处领取应向投资者交付的证券。上述行为可以在许多地方陆续进行,且无固定场所和法定设施、我国证券之公开发行多借助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网络,故证券发行准备工作虽然与国外做法相似,但交付证券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的义务

(1)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发行;

(2)发行人因发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变动;

(3)发行人进行收购、兼并或改组等活动;

(4)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5)发生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件;

(6)交易所和发行人认为必须报告的其它事项。

(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公布公司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年度报告。

(8)在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当发行人知悉后应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9)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后,对未表达清楚的事项或含糊的内容,应社会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发行人应公开说明解释。

(10)发行人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交易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但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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