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时间:2022-09-25 09: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以绵薄之力助力每一位创业者

用专业让品牌深入人心

电话:13877120151

我们为您准备了2021年相关最新资料和费用报价,还有最新中小微企业政策解读、大量客户案例、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许可证代办流程费用等供您参考选择!
立即领取>

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了解到这些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股东法定人数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私营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

最大的区别在于私营企业有承担无限责任(即出资人承担企业负债连带责任)的可能,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仅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其出资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是私营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第4号令发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即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8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第六条规定:“凡由自然人为主申请,自然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私营企业管理)。”

补充一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以其在该私营企业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述四类私营企业中,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这两类企业均无法人资格;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入库和进行统计分析时,只要认真审查纳税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表和公司章程,对照上述标准就能准确划分。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号前6位为工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企业经济类型识别号,私营企业一般为2.因此,看营业执照号码第7位是什么数字,也能正确划分是否私营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程序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投资经营,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公司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设立登记。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的资格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同意指定的代表(指股东)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二)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步骤和手续1.领表申请人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领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是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原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编委批文复印件,社团法人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股东同意指定的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派员的身份证复印件;(4)股东的出资协议。

3.受理审查

公司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编有号码的《受理申请公司登记提交材料收据》(附件)。

公司登记机关于受理之日起10天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5.领取通知书

申请人凭《公司登记材料收据》领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申请核驳通知书》。

二、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申请设立的时限

1.必须在公司名称保留期六个月内申请设立登记;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行审批的,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资格相同。

(三)公司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公司章程(按《公司法》第22条要求)③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股东还应提交所隶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产权登记表);④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⑤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非公司所在地户口的,还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暂住证);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⑦公司住所证明(指房产证明或房屋租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编有号码的《公司登记材料收据》。

登记机关从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5.领照或领取通知书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注意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与注意事项

设立程序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出资及开设银行账户

(3)验资

(4)审批

(5)申请设立登记

(6)签发出资证明书和置备股东名册权利义务

注册条件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一人有限公司为一个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详情请参阅企业注册资本)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即: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对国家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方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发起人就是进行公司设立活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股本总额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需要高于该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指由发起人全体同意,经股东会通过,依法规定公司的宗旨、任务,指导规范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投资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的法律契约,也是政府及社会监督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此外,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大,股东多,发生问题会影响广大股票持有者的利益和社会安定,所以《公司法》规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包括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

5.有固定的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人公司有哪些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1人,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设立探析

[案情]2000年6月22日,范某个人筹资50万元,以另一自然人郭某为挂名股东,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公司章程记载范某享有60%的股份,郭某享有40%的股份。a公司成立后,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欠b公司货款60万元,b公司经多次索要无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归还欠款6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经调查取证,发现a公司实际系范某一人出资设立,郭某是虚设股东,于是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否认a公司的法人资格,确认a公司为范某的个人独资私营企业,并请求范某对a公司所欠b公司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a公司对60万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理由是:a公司是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清偿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范某对60万元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理由是:a公司的成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成立要件,其设立具有根本瑕疵,实质上等同于公司δ成立,工商部门的登记系错误登记,根据<公司法)第206条的规定应撤销公司登记,由实际出资人范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须经过股东资格及人数审查、制定公司章程、建立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登记等程序,并最终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能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公司法人资格是由公司登记机关而非由法院予以认定。虽然司法实践中承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该制度是在个案中否定公司的法入资格,即在特定的案件审理中无视公司法入的独立人格,否认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分离,以排除股东的有限责任的保护,直接追究股东的民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以承认公司法人资格的存在为前提,是对法人制度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而不是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符合法定人数;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本案中,a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初,虽然实际由范某一人出资,另一自然人郭某系挂名股东,但该公司的设立从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公司章程所确立的50万元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已经全部一次缴清,且该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公司法入主体资格。a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成为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及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再以股东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依据,而以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为准,并且范某与郭某作为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确认的股东,在公司登记事项经公示后,即产生两种法律效力:对抗力和公信力,赋予登记公示事项对抗力以保护登记人的合法权益,赋予登记公示事项公信力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a公司成立后的股东权利依法由范某和郭某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投入的资本额享有,其二入之间因挂名设立公司而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公司登记事项。其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具有独立法入主体资格的最重要的基础,而公司设立时具备法定注册资本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否则公司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实行的法定资本制是奠定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有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而本案中的a公司在申请设立时,注册资金已全部足额到λ,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挂名股东的“瑕疵”行为?有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不属于公司设立中的根本瑕疵,并且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范某为使公司的设立符合法定人数而虚设股东的行为尚构不成<公司法)第206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不足以导致撤销公司登记并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范某在申请工商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不影响a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范某个人的行为是应按相关的公司登记行政管理规定受相应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能因此认定a公司设立无效并否认其法人资格。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设立无效不同于一般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后者是自始无效,而前者仅表明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依据,其法律后果是公司被撤销,并经清算和办理注销登记后,才能最终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设立无效的认定不能影响公司在此之前所从事的正当交易活动,任何人亦不得以无效为由对抗此前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正是公司成立后所产生的社会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涉及利益的广泛性,要求对公司设立无效的认定需持谨慎和宽容的态度。




服务价目表

获取报价

(本站部分图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核实后立即删除。微信号:tigerok )

相关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