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股票卖出资金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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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境外上市股票、境外上市股票利与弊、境外上市股票卖出资金回国
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开立外汇专用帐户外汇管理有关法律依据和送审材料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帐户开立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法规办理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开立外汇专用帐户业务,需送审的材料如下:
1、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关于开立外汇专用帐户的申请;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人代码证;
5、招股说明书;
6、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拟上市企业应在境外股票专用外汇帐户开立之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该帐户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帐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了完善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的外汇管理,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总局决定对在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开立外汇专用帐户和募股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发行b股的企业开立b股专用帐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二、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初审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三、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境内开立外汇股票专用帐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四、在境内发行b股和在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发行股票所得外汇收入结汇的,应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5月8日发布施行的(97)汇资函字第139号文《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帐户开立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修改为:“企业调回的股票发行收入,如需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辖外汇局各分局批准后,方可开立外汇专用帐户存储。申请时,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开户申请书,以及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外汇局同意其在境外开立帐户的批准文件,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种、金额、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行等有关内容。”?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9月15日发布施行的汇发(1998)21号文《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发行b股所筹外汇资金结汇,由外汇局各分局审批。”?
七、外汇局各分局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开立外汇专用帐户操作规程》(见附件一)和《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所筹外汇资金结汇管理操作规程》(附件二)执行。?
八、外汇局各分局应于每月初八日内将上月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的开户和结汇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总局资
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证管局:别轻信"企业境外上市股票将涨"
“我们这家企业要到境外上市,你买了股票股价会翻十倍甚至几十倍,你将发大财。”“我们公司到美国上市后,你就成了美国股东,要挣大钱。”近来,在一些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蛊惑下,许多市民购买了拟境外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者真的能够获得高收益吗?记者走访陕西证管局,相关人士表示:境内投资者购买、持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较大。
小股东并非在册股东
陕西证管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境内企业在运作境外上市时,为了规避法律限制,往往将大量小股东排除在股东名册之外。首先按照股东持股份额多少,选出不超过200人的股东代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股东代表名下拖挂无数小股东,公司上市后,小股东只有委托股东代表才能卖出其股权。由于大量小股东投资者并非在册股东,所以其股东身份不合法。
股东地位有不确定性
市民如盲目购买境内企业在境外的上市股权,将存在极大的投资风险:
一方面,在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中,不符合条件的国内自然人股东不能成为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境内自然人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权,股东地位存在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实践中不少投资者购买的股权往往是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获取渠道不合法。因此,投资者参与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权益得不到保护。
第三,用股东代表名称进行工商登记,不仅违反了《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涉嫌伪造虚假的上市材料欺骗境外证券监管部门。通过此种方式上市存在较大的被诉风险,而这些风险无疑将直接转嫁给投资者。
买未上市股权交易风险大
多数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权,期待上市后赚取高额的股票差价。陕西证管局有关人士表示,投资者所持股权面临着不能交易等风险。
由于不少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刻意规避国内有关部门的审批与监管,投资者持股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因而即使实现了境外上市,投资者所持股份仍然存在不能上市的风险。
按照美国相关规定,拟上市公司在注册之前,必须要有拟上市公司与海外控股公司合并的法律文件,即股权交换的实际法律行为。只有将持有国内企业人民币股权转换成海外控股公司的外币股权后,才可能在境外证券市场流通。
锁股期内小股东将被屏蔽
锁股期是关系自然人股票能否及时交易的关键。根据美国144条例,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在股票挂牌交易的两年内持有的股票为限制交易类股票,锁股期两年。由于民营企业原始股东人数较少,而且大多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及核心决策人员,企业间接境外上市,为避免涉嫌非法发行股权,一般都将小股东屏蔽并拖挂在大股东名下,因大股东存在锁股限制而无法交易。
另外,投资者还存在持股变现风险。以交易美国股票为例。投资者须开设国内商业银行美元活期存款账户,按照美*券商中文网站规定的流程进行开户,获得账号及密码。投资者买入股票,应先存入电汇资金,卖出纸质股票,应在股票背面签名(须与股票正面的名字相同)后寄给美*券商。若要取款,将“汇款申请书”传真给券商,在规定的工作日后,投资者便可在国内开立的美元账户取款。开设境外股票账户、卖出股票、取款等环节要填写各种英文表格,操作复杂,如果外国代理券商不诚信,投资者几乎维权无路。
放慢股票境外上市的节奏
近年来,中国一大批业绩相当优良、规模巨大的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到境外上市。其好处:
一是在我国目前股市行情“不争气”的情况下,可融入大量资金,壮大企业实力(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二是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从而进一步提高市场营销能力;三是通过国际证券市场的严格监管,有利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直接与间接学习境外先进管理经验。应该说,通过境外上市,对中国企业的发展和中国经济的建设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特别是在中国建设资金严重缺乏、资本市场严重欠发展的前期。但是,必须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巨额外汇储备快跃居世界第一,以及降低高储蓄率、协调内外均衡已成为宏观经济调控的心头之难时,从国家层面而不是从单个企业层面看,从长期金融战略而不是从短期股市行情看,大量优质企业持续不断地、无任何-政策限制地到境外上市,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新思考。
第一,国人承担了改革代价理应享受改革的成果。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基本上是资源型、垄断型和高科技型企业,又是国内重点行业的龙头企业和优质企业,利润率相当高。中国*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艰难奋斗,到2004年底深沪两市全部上市公司共1376家,净资产总额高达19259亿元,净利润总额1734亿元,而境外上市公司中仅仅前十家公司,净资产总额就已达11433亿元,虽然比深沪全部上市公司少7826亿元,少约40%,但净利润总额却高达2354亿元,比深沪全部上市公司利润还多出620亿元,多36%。实事求是说,这批在境外上市的大型优质企业其发育和成长,不是境外投资者“捧出来”的,相反是我国26年市场化改革精心培养的成果。
第二,大量优质大型企业境外上市影响了境内股市基石的构建。上市公司是股市的基石。虽然我国证券市场上已有1300多家公司,但其质量问题始终是为政府管理者和千百万投资者密切关注或者头痛的问题。曾经一些上市公司规模很小,容易成为庄家的炒作对象。而大型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大,一般为理性的投资者长期持有,是股市的基石力量,可以起到稳定股市、降低系统性风险的作用。所以前一两年个别大型优质企业在境内上市,不仅没有引起股市的动荡,反而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有人担心优质大盘股上市市场承受不了,我认为,不要低估境内投资者的判断力,历经挫折的境内投资者,其理性思维成分已有了很大的提高。
第三,大量优质大型企业境外上市对我国税收的影响不能低估。股票交易税已逐渐成为我国税收中的一项重要税收。中国股市创建以来,该项税收的最高年份是2000年,达521.9亿元,占当年税收近4%;以后逐年下降。在税收总收入大幅上升的同时,股票交易税2005年却下降到102.7亿元。该项税收的逐年下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近一个时期股市交易不旺是主要原因。因此一批优质大型企业的境外上市,不能说不对我国的税收收入形成相当大的影响。这里还不包括一批规模巨大的公司在上市中被境外投资银行、律师、会计事务所赚取的金融服务收入及对我国税收、gdp的影响。
第四,大量优质大型企业境外上市助长人民币升值压力。鉴于多方面原因,我国汇率市场化改革必须坚持渐进的原则。但经济增长又要求必须保持一定的外贸增长速度,由此巨额外贸顺差带来的巨额外汇储备,不仅导致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强烈压力和摩擦,而且外汇多,央行货币供应就多,我国央行的货币政策独立性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可能挡住热钱流入,尽可能减少外汇供给,是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内外均衡的一大难题。有关部门正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外汇增长,尽量保持合理的货币供给,收回市场上因外汇多引起的多余的货币供给,以防投资过热和通货膨胀。但是与此同时,一批大量优质企业又纷纷境外上市,去筹集外汇,其结果又增加了境内的货币供应,助力压低了市场利率,无形中给我国经济运行保持内外均衡制造了麻烦。 第五,从国家战略看,正在崛起的中国不可能长期依附于境外资本市场。纵观世界大国兴衰史,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崛起,必然伴随当时条件下最优融资方式和市场的崛起。从近代看,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崛起,必然伴随生成一个规模较大的资本市场。一个大国的崛起不可能长期依附于境外的资本市场。因此,正在崛起的中国,既要韬光养晦,计谋长远,又要再三斟酌眼前政策。任何一项短期政策制度的安排,就其实质性内容,要方便衔接于长远战略。
综上可见,一批大型优质企业持续不断到境外上市,于国人利益、于股市发展、于国家税收、于解决眼前经济运行矛盾、于国家金融战略,都是不利的。所以,一般发达国家往往也都是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并不鼓励大量企业到境外上市。恰恰相反,是鼓励本国交易所到境外去吸引公司来境内上市。美国、日本和德国经济实力雄厚,经济金融如此开放,但日本全国上市公司数高达近2700家,只有13家公司在纽约交易所上市,17家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共占本国上市公司总数的1.1%。就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也正在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本国企业在境内上市。
至于对香港市场如何看待?其与境内深沪市场是什么关系?我认为这属于中国统一市场的金融制度安排问题,属于中国金融开放战略布局与安排的问题,应另外深入研究。
当然,提出放慢境外上市的节奏,并不意味马上全部停止中国内地企业的境外上市,而是需要研究提出结合中国内地当前股市状况及其发展战略,有政策引导、有节奏的相对减少境外上市的措施。但作为策略手段,鉴于我国内地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恰恰相反,不应大力支持和鼓励优质大型企业,而是应大力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到境外上市,到境外去磨炼。(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特点
公司股票的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实践中将境外上市股票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股及上市,是一种跨国经济活动,必然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管辖。因此,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要遵守发行地的有关法律规定外,还要遵循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①境外上市的形式。境外上市外资股应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②境外上市办法。境外上市外资股应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幕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简称内资股或a股),应采取记名股票形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并自证监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一般情况下,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因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证监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公司计划发行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计划外发行新股。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12个月。经证监会批准,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可以与包销商约定,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15%的股份。
③公司章程。到境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到境外上市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需要的其他内容。
中国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的条件
根据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的规定,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
(3)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申请企业应有连续3年的盈利业绩、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上、税后净利润规模达到6000万元以上、企业发行股票后国有股比例应超过51%;
(4)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
(5)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折合约5000万美元)以上;
(6)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创汇水平一般要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以上;
(7)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境外上市外資股的特點
公司股票的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場所流通轉讓。實踐中將境外上市股票稱為境外上市外資股。
境外上市外資股的特別規定股份有限*司到境外募股及上市,是一種跨國經濟活動,必然要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法律管轄。因此,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要遵守發行地的有關法律規定外,還要遵循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①境外上市的形式。境外上市外資股應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②境外上市辦法。境外上市外資股應按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材料,報經證券管理機構批准。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建為向境外投資人幕集股份併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該股份有限公司一經成立,即可以發行新股。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股份(簡稱內資股或a股),應採取記名股票形式;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安排,並自證監會批准之日起15個月內分別實施。一般情況下,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應當分別一次募足,因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足的,經證監會批准,也可以分次發行。公司計劃發行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該發行計劃外發行新股。公司增資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與前一次發行股份的間隔期間可以少於12個月。經證監會批准,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可以與包銷商約定,在包銷數額之外預留不超過該次擬募集境外上市外資股數額15%的股份。
③公司章程。到境外上市公司應當在其公司章程中載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並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到境外上市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其公司章程中規定《必備條款》要求載明以外的適合本公司需要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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