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1000多亿

   时间:2023-05-25 16: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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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核心要素如下:公司经营亏损,公司亏损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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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以公司经营亏损为由起诉解散公司

◆“隐名股东”如何为自己正名?

王先生反映:2011年1月他与另外3个朋友一起出资设立一家娱乐公司,当时出于多方面考虑他不想让自己的股东身份登记在工商局档案里,于是找了李先生商量,让李先生做为他的名义股东向工商局登记,还跟李先生还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并且约定了报酬。但随着公司业绩的发展壮大,李先生拒绝承认王先生真实股东身份,拒绝向其支付公司经营收益。王先生问,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真实股东身份及权益?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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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真实股东身份。首先,只要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王先生可以据此要求李先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其次,如果李先生仍然不履行协议义务,在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前提下,王先生可以通过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等方式,以恢复自己真实股东的身份。

◆股东能否以公司经营亏损为由起诉解散公司?

王女士反映:2011年她与另外两名朋友共同设立一家美容院,她占15%的股份。美容院成立至今一直亏损,她名下股权一直难以转让出去,但又不想将投入的资金化为乌有。多次跟其他股东说明,要求解散公司清算公司剩余财产,但其他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王女士问,她能否以公司亏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王女士如果以公司亏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法院不会受理。

◆商标能否作为公司出资?

赵先生反映:他与几个朋友计划一起设立公司,其中一个朋友以其所有的商标出资。赵先生问:他那个朋友以商标作为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类,根据上述规定,赵先生朋友以商标作为出资,符合法律规定。但需要提醒的是,出资人以商标作为出资的,需要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将商标所有权变更至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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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整体亏损保人身或保财产不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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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强险整体亏损保人身或保财产不容回避。交通事故处理中,如何进行交通事故鉴定?在交通法规中对于交通事故鉴定有怎样的规定?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鉴定的程序、交通事故鉴定的标准和各地的交通事故鉴定收费标准。

《财经国家周刊》

导读]车主眼中的鸡肋,保险公司手中的热山芋,备受诟病的交强险面临行业整体亏损。不容回避的核心问题是,交强险是要“保人身”还是“保财产”

“上个月车祸,交强险才赔了2000块钱,我自己还搭了好几百。”一提起交强险,车主小罗就忿忿不平。

一年前,家住北京亦庄的小罗,在五道口找到了工作,由于不愿意挤公交,就咬牙买了一辆家用轿车。但是一个人承担油钱太贵,小罗打起了小算盘,在下班时间“趴”一两个顺路的活儿,挣钱。

小罗不知道,保险公司面对他这种车主同样头痛不已。

“他明明是按照家用轿车标准上的交强险,但是现在还有营运行为。同样一辆车,自用和营运的交强险保费差一倍。我们赔就赔在这种人身上了。”一家财险公司的业务员说,“交强险原本的定位是微利业务,但其实一直在亏损。”

车主认为保障程度低,保险公司视其为“赔钱的窟窿”。作为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险种,交强险陷入尴尬境地。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苏认为,制度设计缺陷是交强险深受诟病的根源。

交强险,又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peichang)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推行初衷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提供基本保障。

但自2006年7月1日实行以来,交强险却屡遭抱怨,主要是“费率太高,赔偿(peichang)太少”??一辆6座以下的家用汽车,每年交强险保费为950元,最高赔付为12.2万元。而类似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每年花费1000元的保费,可以得到20万元的保额。

郝*苏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大陆的交强险“保费高,保额低”,与台湾地区相比,保费是其2.5倍,保额仅为其1/3。

导致赔付低的原因之一是,中国大陆的交强险实行的是限额赔偿制度。颁布于2008年2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显示: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各种赔偿的总额不超过12.2万元。

多数车主认为,随着物价的上涨,人身伤害赔偿和汽车的修理等费用也跟着水涨船高,上述的赔偿额度已经不能满足实际赔偿需求,起不到保障作用。

目前,机动车主普遍购买的保险产品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后者并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依照市场原则建立的商业保险。南宁久信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从赔偿角度来说,在剔除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后,第三者责任险才予以赔偿。所以前者保险费高因为是基础保障,后者保费低因为它更多起补充作用。

行业大亏损

“保得越多、亏得越多。”已成为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普遍共识。

伴随着2009年汽车销量的一路高涨,交强险承保额也出现了大幅的提升。根据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09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8502万辆,同比增长23%。各类机动车的交强险投保率由2008年的41%提高到2009年的46%。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9年交强险出现行业性整体亏损。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记者透露,对于一些亏损大的保险公司,保监会正考虑暂停或取消其交强险经营资格。

因签订加盟合同被骗、亏损、后悔怎么办?

签订加盟合同后被骗了怎么办?

整体转让第一案呈现机场亏损宿命

近日,辽宁省国资委网站的点击率直线上升。很多人慕名而来,都是为了看看中国**集团整体出让股权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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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站上,辽宁省**管理集团公司高调宣布转让股权,公开向海内外的广大投资

者伸出“橄榄枝”。

2003年属地化管理之后,我国机场的主要资金都由当地政府支出。由于经营不善,大部分机场连年亏损、捉襟见肘。为了吸收资金,各地机场使出浑身解数,或者改制上市,或者卖给**公司,或者大型机场集团。但像**机场集团这样,将集团“打包”出让国有股的案例在我国还是首次。

**机场集团的新尝试能否改变机场的宿命还不得而知。

为求扩建叫卖股权

**机场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宋*岐最近有点儿忙。自从集团确定了2006年“股份制改造”的工作思路后,他就开始为国有股权的转让做准备。自从公布了集团股权转让的消息后,集团办公室的咨询电话就每天响个不停。宋*岐告诉记者,现在集团正在和意向公司进行谈判,但具体的投资和项目还无可奉告。

**机场集团是个“行业的大户”,它的注册资本金达到3.75亿元,拥有16家下属子公司,其中包括沈阳桃仙机场、丹东机场、锦州机场、朝阳机场四个机场。但庞大的“躯体”没有带来相应的利润,与国内大多机场相同,它难逃亏损厄运,2004年亏损7402万元,2005年上半年亏损3897万元。

**机场集团的货运副总经理宋*新告诉记者,目前机场普遍亏损的直接原因是客流量不足。一般机场的收入主要分为航空性收入(如飞机起降费、地面服务费、旅客过港服务费等)和非航空性收入(如宾馆、餐饮等延程服务),“它的运营好坏全在旅客吞吐量。”而要想扩大旅客吞吐量只有两条出路,一是增加航线和航班密度,二是进行机场扩建。

基于这个理由,我国的很多机场都在积极开展扩建工程,**机场集团也没有例外。目前,**机场集团正在进行新一轮改扩建工程,在建工程的预计总投资超过41亿元。辽宁机场希望“向境内外管理先进、资金雄厚的同类企业,在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转让部分股权”。

民航总局东北管理局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国航和南-航两家公司已经表达了投资意向,南-航甚至与澳大利亚某财团携手参与这个项目。他同时表示,不排除日后继续有海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加入的可能性。

能否真正引入“外”资

听说这个消息后,李-锋(化名)既羡慕又吃惊。作为**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名老领导,他太了解机场连年亏损、急需资金的迫切心情了。新郑机场也曾经是寻找投资者队伍中的一分子,但由于种种原因,它的合作以流产告终。

企业不能因亏损免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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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私营企业的会计王女士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书”,催报事项为该企业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未按规定申报。王女士感到十分惊讶,因为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这两年都在亏损,王女士认为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亏损或微利企业的房产税是可以免缴的,于是王女士向广州地税局进行咨询。

市地税局税务人员向她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的规定,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废止“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这一规定。

也就是说,上述企业的情况已不再符合免缴房产税的政策规定了。咨询台工作人员还提醒,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里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更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怎么办

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债务

企业法人偿还债务,一般应当如数清偿。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允许企业法人以特殊的方式偿还债务,这就是破产还债。破产还债,不是欠多少还多少,而是以自己的财产倾囊偿还,是有多少还多少,如果不够,法律也承认是清偿完毕,终结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该企业法人也不存在了。这种承担债务的原则叫有限责任。破产是在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不是尽其所有偿还债务,很难确定。所以企业破产不是由企业法人自己进行,要由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接管企业财产,组织债权人会议讨论分配财产的方案。从裁定企业破产到将其财产分配完毕,这一过程是破产过程,它是在人民法院组织和领导下进行的,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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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是法人的企业不适用有限制责任承担债务,因此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企业法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对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债务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南宁久信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南宁久信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有哪些注意事项

企业经营有盈有亏,而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都可以弥补前5个纳税年的亏损额。下面南宁久信小编带大家来看看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一些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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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注意事项:

年底将至,一年的效益如何,是企业将要着手总结的时候了。如果企业经营实现了盈利,而前期年度发生了亏损,不要忘了可以在税前进行弥补亏损。不过,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弥补亏损时,有以下七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的,其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二、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自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虽然审核取消,但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

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免税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该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免税分立中,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对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规定,在企业合并中,凡合并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

文件规定,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如不须经清算程序,且分立前企业的股东继续全部或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凡分立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对于股权重组的企业,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逐年延续弥补。对于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的,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

五、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以相互弥补,但境外亏损不能由境内企业弥补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方面,税法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六、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能弥补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虚报亏损的要受到处罚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南宁久信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有关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那么你知道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问题吗?下面由南宁久信小编来为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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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条规定,主要是照顾一些企业在开办初期费用较大,经营困难而设置的。对于亏损企业,这项政策的实行,有利于其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早日实现良性循环。企业亏损的弥补,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下年盈利不足弥补上年亏损;二是下年盈利可以弥补上年亏损,且有结余;三是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以后,第二年又出现亏损;四是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盈利不足弥补,且连续抵补期未达到规定年限又发生新的亏损。

对上述一、二种情况,属亏损弥补中的普遍问题,容易处理,即下年盈利不足弥补,可以延续弥补到规定的期限,在规定年限内弥补有结余的,对结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三、四种情况,在弥补亏损中应注意一些问题。

(1)企业发生连续年度亏损,若该年度生产经营盈利,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如果企业盈利额大于以往年度的累计亏损额,且未超过规定的抵补年限,应一次性将以前年度的亏损全部予以弥补。

(2)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盈利不足弥补,且连续抵补期未达到规定年限又发生新的亏损,当再盈利以后,应按照在相应的年限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进行弥补的原则办理。即对第1个亏损年度而言,第2-6年是它的法定弥补期,这5年的盈利可以弥补该年度的亏损,如果盈利额小于或等于亏损额的话可以不征所得税,但第7年的盈利就不能用于该年度的亏损,只能用于弥补第2年至第6年的亏损;对第2个亏损年度来说第3-7年是它的法定弥补期,第3、4……个亏损年度依次类推。

2.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3.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②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4.年度亏损的确认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6.建立弥补亏损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南宁久信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华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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