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失败了,研发过程领用材料生产的产品是废品,废品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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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
企业研发失败了,研发过程领用材料生产的产品是废品,废品也销售了,税局说材料对应的研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样是否合理呢?
解答:
税务局的说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失败的,直接费用化,可以在当期直接加计扣除,只是需要扣除废品的销售收入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直接费用”包括: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 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另外、40号公告第七条“其他事项”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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