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时间:2022-02-27 14:48: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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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这篇文章知识点为您总结归纳如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 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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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企业法税顾问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主体为三方,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以及劳务派遣员工。本篇文章的内容包括从用工单位的角度梳理相关的税务处理和涉税风险,以及在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时,相关的人数、人工费是否包括劳务派遣员工的部分。

用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一种情况——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作为劳务费支出的费用应以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种情况——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作为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支出的,以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8%。

劳务派遣员工计入用人单位or劳务派遣公司?

1、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从业人数包含劳务派遣员工。

根据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包含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包括劳务派遣员工。

3、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包含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

根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相关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包含了劳务派遣员工。

4、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安置残疾人的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财税〔2009〕70号等文件规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

5、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经协商选择其中一方享受残保金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常见的涉税风险

1、政策使用过度

用工单位往往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甚至出现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混搭的多元用工体制。依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政策的过度使用将让企业面临税务检查风险。

2、虚列劳务用工发票

企业不合规利用劳务费支出“避税”主要有以下手段: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

(2)通过涂改劳务费发票虚列成本;

(3)虚构劳务用工业务并虚开发票

(4)通过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均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对于虚开发票者,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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