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受工伤的,一般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时间:2022-03-15 10:24: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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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派遣员工受工伤的,一般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派遣发生的工伤应该负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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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王泽成律师在辽宁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雇员租赁。它是一个舶来品,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一些用工单位,如银行、通信、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中广泛应用。现在有一种派遣怪象,一些单位在招聘时招聘的是正式工,在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的同时,再要求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一份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基于这份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动者代为缴纳保险,这称为“人事代理”(有的法院认为人事代理不属于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不是代缴社保的劳务派遣公司,这里我们暂不讨论)。这种形式已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在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往往会发生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主体不清,经常互相推诿,导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限保障的情况。

劳务派遣员工受工伤的,一般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2018年10月到河北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内部劳动合同的同时,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份,约定由该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其到房地产公司工作。两个月后,王某在房地产公司外派的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房地产公司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王某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王某被鉴定为工伤十级。之后,人力资源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对王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互相推诿,王某无奈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解除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给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合计约十万元(其他工伤待遇已经由用工单位支付),及房地产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仲裁请求。

劳务派遣员工受工伤的,一般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首先,本案中人力资源公司与劳动者王某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并作为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缴纳社保,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亦作为用人单位为王某申报了工伤认定,及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这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58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人力资源公司应为王某的用人单位。

其次,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向王某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最后,王某所受伤害是发生用工单位房地产公司的员工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该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作为用工单位该公司应与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力资源公司对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第1款: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因工伤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员工受工伤的,一般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号:沧劳人仲字(2019)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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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知识点为您总结归纳如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应由谁承担、劳务派遣合同 工伤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文章标签: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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