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个人亲身经历并操作过的用工模式——劳务派遣

   时间:2022-04-02 19:24: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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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分享个人亲身经历并操作过的用工模式——劳务派遣

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了解到这些问题: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劳务用工的方式

分享个人亲身经历并操作过的用工模式——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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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小小社保之家

---劳务派遣模式

2008年从大学毕业后就进入一家人力资源公司,2008年正赶上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第一个年头,最重要的内容是增加劳务派遣这种新的用工形式实施的第一年,正是在这一年跟着单位的副总去洽谈劳务派遣合作的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都比较青睐这种模式,由于当时做劳务派遣的公司还不多,所以这个市场做起来是顺风顺水,那当时企业为什么十分青睐这种用工形式呢,有什么特点和优势呢?

劳务派遣的特点:

1. 用人不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员工实际不在劳务派遣单位上班,而是在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的用工单位上班。

2. 用工不用人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上班,双方无劳动关系

3. 涉及三方组成的三方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民事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特殊关系与被管理关系

劳务派遣优势:

1. 降低企业成本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工资发放,缴纳社保费,人员入职、离职办理的工作,省去用工管理的负担。

自己亲身经历:2008年刚刚接触这种模式,负责的就是劳务派遣人员的入职签订合同,辞职填写解除合同,每月代发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制作工资社保明细表,申报社保的人员增加/恢复/减少等业务。

2. 便于人事管理

用工单位用人,劳务派遣单位管人的模式,省去了人员招聘,保险统筹,生育工伤申报等手续,用人单位既节约人员的管理费用,也减轻人事管理的负担。自己亲身经历: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慢慢地也开始接触关于员工生育申报,工伤24小时快报,工伤认定等业务,所有零散的业务全部都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去处理。

3. 转移企业风险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确定人员标准,人数,薪资待遇等内容通过劳务派遣单位组织招聘、筛选、测评,将优秀候选人推送给用人的单位,用人单位确定人选,在发生工伤,辞职之时,由劳务派遣单位处理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事宜,从而转嫁了用工成本。

自己亲身感受:招聘当时是劳务派遣公司比较薄弱的环节,一般都是用工单位内部自己招聘,因为当时合作单位都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基本也用不到招人;另外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待遇的申领,凡是涉及单位出的费用都是让用工单位去出,因为当时劳务派遣服务费都不高,所以额外单位补偿的费用让用工单位出了。

4. 规避用工编制和工资总额限定的规定

因用工单位不需要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从而规避了用工编制、工资总额的控制,特别适合国企事业单位。

自己亲身感受:当时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国企事业单位普遍采用的用工形式,我当时负责的国企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总人数最多有3000多人,每月的工作量非常大。

5. 减少劳动争议

劳务派遣单位一般都有专业处理劳动纠纷的人员帮助用工单位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在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比较专业,熟悉劳动方面政策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签订、发放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上都能很好地操作,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明显低于用工单位直接录用的情况。

劳务派遣的使用空间: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这里面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从此将大大降低使用的空间,劳务派遣公司也将迎来严峻的考验。

反思:在2008年-2014年之间劳务派遣形式暴露出了太多太多的问题,同工不同酬,企事业单位利用劳务派遣违规降低成本,社会反应强烈,故劳务派遣限定也是大势所趋,那下一节将分享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形式降低使用后探索使用的用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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