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能否再分包

   时间:2022-07-03 19:24: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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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怎么避免劳务分包

为您提供本文核心观点如下:劳务分包风险如何规避、劳务分包算分包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进行劳务分包时,注意规避转包风险和工程分包风险。那么你知道,我们应该怎么避免劳务分包吗?当前工程分包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呢?接下来玉林贸美代办小编就对怎么避免劳务分包的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怎么避免劳务分包

1、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

这里国内的规定和要求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所不同。综合国内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是要求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几无例外。这说明对分包人的挑选,总承包人实际上责任重大。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这主要是对发包人提出的要求。也就是禁止肢解发包。

3、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认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总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二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取得了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从工商财税顾问法律实务的角度强调,这种认可必须是书面的,比如通过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签证、通知、说明等等。

4、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分包属于一个例外。

如果看成包工也包料,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专业承包,专业承包是需要发包人认可的,否则效力就有问题。一般的建议是:

(1)购买材料一定是零星的、少量的、辅助的。

(2)在材料交接、进场、入库、使用时,在垫资手续和领款手续上,要写明是代购材料,特别是如果有大宗采购材料的情况,一定要明示为受托代购。

(3)在结算方式上,要尽量避免和工程费计价、取费混淆起来。

5、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也不得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6、将工程的主体结构交由他人施工。禁止的范围从主体结构的禁止,演化成主要工作量、再演化成群组工程中的过半数。

7、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要具备资质,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从这里就可以知道,开始的案例二劳务公司再与罗某个人签订《分包协议》不可能是真正的合法的分包协议

8、禁止再分包和转包。

9、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对其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例外)。

10、注意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对性问题。

劳务分包能否再分包

二、工程劳务分包如何使用农民工

1、首先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其次是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现有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劳动合同类型,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包工头”私拉滥招、非法用工、违法劳务分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是发生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源。因此,禁止使用“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是杜绝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本,也是大势所趋。

三、当前工程分包面临的风险

(1)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对总包的风险。

在工程实际中,常常出现总包单位忽视对分包单位主体资格审查的情况,有意或无意地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单位甚至是无法人营业执照、无资质证书的个人承包,为分包合同的履行预埋了巨大的潜在风险。由于分包方不具备建设工程分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风险:

1、民事责任。因分包合同无效,如果发生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造成总包合同工期延误等问题,总包单位应向业主承担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而总包单位却难以从分包人那里得到赔偿。业主依法有权单方面解除总包合同,并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赔偿责任。总包单位将失去分包工程所提的管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总包单位由此收取的管理费则属于非法所得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2、行政处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用工责任。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资格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若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或分包人未支付劳动报酬,总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建筑法》第29条及《合同法》第270条均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从民法原理看,业主将一项工程交于总包单位施工,是基于对总包单位的综合履行能力和水平审查后的信任。因此,不仅总包单位拟分包的事宜需事先征得业主同意许可,而且对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必须由自己施工。尽管在不少工程项目中,业主招标文件及总包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不许主体分包,但总包单位却仍行分包之实,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出去。由于分包管理失控,给施工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带给总包单位法律风险。

以上就是玉林贸美代办小编整理的关于怎么避免劳务分包的问题的解答。规避工程劳务分包的风险应注意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玉林贸美代办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工商财税顾问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文章标签: 劳务派遣 劳务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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