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想要退工?有人赔偿员工13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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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想要退工?有人赔偿员工13薪,劳务派遣辞退员工赔偿
?文章作者:国咨律所
2017年6月1日,张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书,约定A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张某派遣至B公司工作,张某在B公司的工作岗位为会计等。张某实际于2017年6月1日起经A公司派遣至B公司工作。虽然张某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为A公司,但期间张某的工资是由B公司转账给C公司,再由C公司代为发放。
2017年10月9日,B公司法定代表人向A公司员工陈瑶发送电子邮件,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明确于2017年10月31日将张某退回A公司等。2017年10月31日,张某收到A公司出具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表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10月31日终止。
后张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C公司及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三薪等。张某对裁决不服便依法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了A公司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判决,判令A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由B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B公司支付张某十三薪、车贴。
B公司并非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认为张某不能胜任工作而退工,却要与A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连带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以张某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退工,张某被退工后就被A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不论张某是否被退工,A公司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而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违法,张某因此蒙受损失也是事实。
确定B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看张某所受损失是否为B公司过错导致;可以看出张某被辞退,是由于被B公司退工,那B公司退工是否合法、是否为过错,即B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
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用工单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
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4、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5、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7、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9、劳动者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0、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劳动者患病、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12、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B公司若能提供给张某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张某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依法退工,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若是举证不能,则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风险。
最后,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用人单位有公示的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岗位职责及处理制度等;
2、以上制度应当通过工会、公示等法律规定的形式告知劳动者,与劳动者协商、尊重劳动者的意见;
3、可以通过培训或者其他途径,为劳动者讲授这些制度内容,录音录像,让员工签字确认;
4、发放员工手册,让劳动者签字确认知晓并同意手册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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