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合同

   时间:2022-09-01 19:24: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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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为您提供本文核心观点如下: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前几日接到这样的咨询:A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到B公司工作达6年,而B公司无故将A退回劳务派遣公司,A想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诸如A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一旦用工单位(这里指实际用工单位,区别于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便以安排新的工作为诱饵息事宁人。那么,这种情形,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南宁久信小编为您介绍。

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1.知情权

劳务派遣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获得报酬权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3.工伤赔偿权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4.经济补偿权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日益成为企业用工的重要方式,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的介入,用工单位可以除去人力资源公里的负担,从而降低了管理员工的成本。然而,基于劳务派遣合同的特殊性,一旦发生老宋纠纷,用工单位会迅速撇清关系,劳动者往往处于诉讼的弱势地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用工单位随意找出理由便可以即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而劳务派遣公司基于对用工单位的“依赖”或“惧怕”而接收劳动者,不去追究用工单位的违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强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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