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作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共同点有哪些

   时间:2022-10-15 09:16: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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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作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共同点有哪些

本文知识点归纳及重点:什么是劳务作业分包、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区别简单点

当前社会监理单位的实力、监理人员的素质、合同、法律意识、组织协调能力、控制工程行为的水平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劳务作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共同点有哪些?下面南宁久信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务作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共同点有哪些

两者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承包的工程或者任务。同时,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及劳务作业承包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劳务作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共同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南宁久信在线工商财税顾问解答,工商财税顾问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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