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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翔源公司畅达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
(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凯迪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
(3)承接乙公司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
(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
(6)甲公司将畅达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
(7)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8)甲公司承包鸿达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鸿达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结算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90万元。
(9)甲公司取得华悦公司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要求:
1、做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案例解析:
1、要想正确做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等。业务(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业务(1)销项税额=11100÷(1+11%)×11%=110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翔源公司 11100
贷:工程结算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
业务(2)是清包工方式,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业务(2)销项税额=1030÷(1+3%)×3%=3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凯迪公司 1030
贷:工程结算 1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0
业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是建筑工程老项目,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税额=2060÷(1+3%)×3%=6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乙公司 2060
贷:工程结算 2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60
业务(4):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业务(4)进项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不得抵扣税额。《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
原材料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1370
借:在建工程—职工宿舍 117
贷: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业务(5):进项税额=8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机械作业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银行存款 585
业务(6):进项税额=22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工程施工—畅达工程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
贷:银行存款 222
业务(7):进项税额=17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业务(8):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业务(8)是甲供工程,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税额=3090÷(1+3%)×3%=9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鸿达公司 3090
贷:工程结算 3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90
业务(9):工程质量优质奖的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11%,运费的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
2、计算应纳增值税
(1)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1100+22=1122万元
进项税额=170+85+22+17+11=305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17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122-305+17=834万元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增值税=30+60+90=180万元
(3)甲建筑公司2016年8月应纳增值税=834+180=1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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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外包账务处理
假设总承包款A,分包款B 第一种: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A 贷:工程结算收入 (A-B) 应付账款——分包公司 B 2、计提营业税费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A-B)x3%=C 应扣营业税=Bx3%=D 借: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 C 应付账款——分公司 D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C+D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C+D 贷:银行存款 C+D 4、拨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公司 B-D 贷:银行存款 B-D 第二种会计处理: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A 贷:工程结算收入 A 2、计提营业税费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A-B)x3%=C 应扣营业税=Bx3%=D 借: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 C+D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C+D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C+D 贷:银行存款 C+D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工程施工 B 贷:应付帐款 B 5、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 B 贷:银行存款 B-D 工程施工 D
建筑业外包增值税账务处理办法
建筑行业总包方向建设方收取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全额发票,已成为总包方计税基数,如何抵减分包工程的营业税?在会计上如何操作?
对于总分包工程,按营业税相关规定属于差额纳税,但企业所得税没有差额纳税的规定。
比如总包工程1000万,分包出去800万:
(1)按总包工程合同规定,应由总包方直接对建设方开具工程全款1000万总的发票,同时确认收入。总包按合同收款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2)支付分包方合同款800万,由分包方按分包款给总包公司开具发票800万。支付分包合同款并代扣营业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银行存款 800-800*3.43%=772.56
应交税费-代扣营业税费 27.44
(3)总包方计提减除分包金额后的营业税费。总包方计税时
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200*3.43%=6.8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费 6.86 ,,。
外包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
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11%。
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
建筑业增值税会计账务处理
1 、总包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并全额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 总包与分包结算未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且分包方未开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贷:应付账款——分包方
3、总包支付分包方工程并且总包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分包方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额÷(1+3%)×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额÷(1+3%)×3%]
参考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 “工程施工”科目。
建筑企业劳务外包账务处理
建筑劳务分包是什么?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并由分包单位完成施工的活动。狭义上来讲,劳务分包又可细分为劳务分包的商务处理、劳务施工的管理、劳务人员的管理、劳务分包的财税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