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公司法营业执照转让、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可以转让么、公司营业执照如何转让
营业转让问题研究
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渐趋深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逐渐形成,营业转让作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形式,已被广泛地运用于中小型企业。但是,由于营业转让中涉及一系列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组织机构等要素,且目前我国法律中未对营业转让进行明确规定,以致营业转让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合法的因素,因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成为现代诉讼中急待解决的焦点问题。其中某法院审理的银海*司与啤*花公司企业转让合同纠纷案就将我国营业转让中的一些问题摆到了我们面前。银海*司与啤*花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银海*司以4300万元将其下属胡萝卜食品厂一次性转让给啤*花公司,但是在银海*司将原胡萝卜*食品厂所有的财产向啤*花公司移交时,却将胡萝卜汁生产线灌装机的计算机控制模块拆走,导致灌装机因计算机控制模块的程序错乱而无法运转,原胡萝卜*食品厂被迫停产。此时,在胡萝卜*食品厂被转让前,曾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的一些供应商又因该厂未能履行合同而要求赔偿损失。至此,银海*司与啤*花公司因胡萝卜*食品厂的转让问题发生纠纷。那么,计算机控制模块是否属于营业转让中所应包括的财产?转让后,原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对此,我国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难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规定,规范企业之间的营业转让行为,笔者试就营业转让的界定、转让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规则、合同的继受、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影响营业转让效力的因素等问题作一初步论述。
营业转让的界定
前文提及的案例,正是由于营业转让的双方企业对营业转让的概念缺乏清楚的认识,将营业转让混同于市场交易中企业对资产的转让或经营权的转让,从而形成了纠纷。为此,我们首先应当对营业转让的涵义进行明确的界定。
(一)营业转让中“营业”的概念
“营业”在实际生活中应用很广泛,其含义也有所不同。一般多指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但营业转让中的营业,则是指商事主体所具有的有机组织起来的营业财产。该概念早在1904年就被德国帝国法院在一则判决中提出,台湾学者史*宽先生也在有关论述中承认“营业为一独立财产,得为移转之标的”。
此意义上之营业一般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原材料、现金、商品等动产;地上权、抵押权等物权;债权以及无形财产权。另外,商事主体的信誉、商事秘密、关系客户及地理条件等具有财产价值的事实亦应包括在内。并且,这里所称的营业并不是这些财产的简单集合,而是为了一定的营业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具有生产活力的财产,即所谓的营业,比构成营业的财产的总和有更大的价值。消极财产指与营业有关的一切债务。
(二)营业转让的涵义
由于转让中的营业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理论界对营业转让的概念存在一定分歧,主要有四种学说。第一种是营业财产转让说,认为营业转让即概括转让包括财物、权利及事实关系组织起来的营业财产。第二种是营业组织转让说,认为营业转让的核心即营业组织及营业上固有的事实关系。第三种是地位交替继承说,认为营业转让的本质在于经营者地位的交替与继承。第四种是地位财产转移说,认为营业转让是经营者地位的继承与营业财产的转移这两个要素合二为一的行为。
笔者同意第一种学说的观点。营业转让是以概括转移营业财产为目的的债权契*行为。作为转移对象的企业财产,不仅仅包括物及权利,它是附带有所有事实关系的组织化了的财产。这种财产转移的效果,使受让人能够利用该财产进行企业活动,并且与转让人有相同的经营者的地位。上述第三种学说与第四种学说都重视经营者地位的转移,但实际上这种地位的转移是营业财产转移的结果。如前所述,营业转让是以在特定营业目的下组织化的财产为标的的转让。市场经济条件下,营业转让是极为常见的交易行为。它的机能主要体现在企业维持原则上。如果将营业财产分别转让,该项营业活动势必消失。但若将有机组织起来的一体化的营业进行转让,营业活动还可以继续。另外,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均可根据市场的需要,将营业转让作为企业重组的一种手段,来缩小或扩大营业规模等等。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能否转让?
[案例]张某是某酒店的经营者,因另有其他经营项目,就与经营某小吃部的李某达成协议,将酒店整体转让给李某,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环境评估报告等相关证照。李某到工商部门要求将该酒店经营者张某变更为李某。李某认为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就可以办理经营者变更手续,所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同样也可以办理经营者变更,进行转让。那么张某酒店的个体营业执照能否转让给李某呢?
[解读]首先,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政策依据来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得转让。
其次,从法理上讲,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可以转让。《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登记机关就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个体工商户主要是靠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性收入而不是投资性收入,它的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者人身密不可分,是一项具有人身性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另外,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交其申报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如其他经营主体明晰。本案中,如果张某欠债而李某不知情就会引起纠纷。根据《民法典》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李某接受的酒店很有可能要卷进不应有的民事纠纷,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营者健康发展。因此,从民事关系的处理上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不能转让。
公司营业执照能否转让
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公司不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不可以私自转让营业执照,而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持相关文件到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而不应当通过转让公司营业执照来谋取非法利益。对于税务登记证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㈤项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同时,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宁久信工商财税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南宁久信工商财税律师#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能否转让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能否转让
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a经营一家店铺,持有工商部分颁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后与b签订协议,将店铺转让给b,由b经营并自负盈亏。
就这个问题,经笔者查询相关规定。目前,我国规范个体工商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务院于1987年8月5日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主要是靠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性收入;在个体工商户与其他人发生法律诉讼纠纷时,由业主做为诉讼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由业主对外负无限责任,其经营活动与业主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而法律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可以转让未有明确规定。
基于上以,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能转让。就网友咨询的问题,建议由原业主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由新业主重新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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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全部申请流程
若你在的地方有行政审批中心。则先到工商局窗口申请营业执照,后至税务局窗口审请税务登记。具体流程及提交材料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程序:审查→受理→核准
(一)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下同);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
6、股东资格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套);
10、公司住所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证件。
注:分公司设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费: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额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本;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费:3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内资企业开业税务登记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发证
申报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复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总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两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外籍人士的护照等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可不提供)
4、公司提供章程两份,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两份(分支机构提供总公司章程复印件两份)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租赁合同上若无建管所公章的还需提供房东产权证复印件两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公司提供验资报告两份(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不提供)
7、企业公章
8、《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注:税务登记表不得使用复写纸填写)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20元
收费依据:国税函[2006]762号文件
注:此项目地、国税窗口均可受理
转让营业执照 合同被判无效
在企业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经营者能否把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作为资产予以转让呢?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储某与原告贺某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由储某向贺某返还17500元,贺某将所接受的资料返还给储某。
2003年5月26日,被告储某和他人联合出资成立服饰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企业经营需要厂房,储某在同年4月初代表服饰公司与海安县海安镇某村委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村委会所有的座落于丹凤路25号的40间房屋。服饰公司开办后,生产经营状况差强人意,储某遂决定退出公司经营。同年10月28日,储某在未经服饰公司股东会授权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与贺某签订协议,约定:服饰公司股东变化后公司名称不变,储某向贺某提供服饰公司有关证照,由贺某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变更登记时所需要的股东会议决议等资料由储某提供。当月31日,储某将服饰公司从事经营的相关资料交给贺某,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各一份,地税登记证正本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一本,防伪税控ic卡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各一本、ic卡一张,出口供货企业基本情况验审报告书一本,行政公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号码为10812925-2929的增值税票五份,出口货物缴款书开具申请簿一本。同时,储某向贺某收取开办费17500元。因服饰公司拖欠村委会租金,双方在2003年10月就解除了租赁合同。11月1日,储某向贺某承诺,如服饰公司不能租用位于丹凤路25号的厂房,则由其退还开办费用。法院受案后,因储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在法院指定的开庭之日,储某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贺某诉称,储某系服饰公司股东。2003年10月28日,其与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特别约定如服饰公司租房合同不能履行,则与我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予以解除,并向我返还收取的开办费17500元。后我得悉,在2003年10月,服饰公司的租房合同被终止,向储某要求返还开办费未果。现请求判令储某向我返还175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储某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储某与贺某签订的协议从表面上看虽是股权转让协议,但并无股权转让的内容,实际上是转让企业证照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双方均应将从对方处取得的财物返还。法院遂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本案中,被告储某向原告贺某转让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那么,被告储某转让公司证照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也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企业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就算取得了市场主体资格,具有合法经营地位,开始享有生产经营的权利,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储某开办的服饰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对服饰公司的登记管理应当适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服饰公司不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不可以私自转让营业执照,而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持相关文件到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而不应当通过转让公司营业执照来谋取非法利益。对于税务登记证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上述关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规定都是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储某的转让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㈤项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从另一个角度看,服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不再继续从事经营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关于公司清算、解散或向公司以外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决议。也就是说,这些行为必须要得到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显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储某虽然在协议中载明是根据股东会的决议,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一概不知,且对其行为也不予追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被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被告储某私自转让服饰公司证照的行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综上,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基于上述规定,法院判决原、被告各自向对方返还财产是予法有据的。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必须要受法律调整,接受法律评价,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要被依法予以纠正;任何人如果想逃避法律监管借机谋取非法利益,最终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我们真诚地希望广大的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竞争过程中,依法经营,讲求诚信;另一方面,希望各级行政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有效监管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反法律和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南宁久信工商财税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南宁久信工商财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