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公司发行资本、已发行股本、注册资本和发行资本的区别
问: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需要验资?
答:无论注册资本多少,均不需要验资。
问:注册资本和发行股份有何区别和关系?
答:注册资本是要先向政府注册登记。发行股份是当资本登记后而发行的股份,所以发行股份不会超过注册资本。股东须按照所占的股份比例缴足发行股份,而不是按注册资本计算。公司未来需承担的债务责任也是以发行股份来计算的。
问:注册资本代表什么?
答:注册资本有以下意义
公司最高集资能力:公司可透过发行新股给现有股东或新投资者筹集资金,注册资本越高,即公司可筹集资金越多。
股东最大责任:如果公司清盘结业,股东所要负的责任只限于已发行而未缴足的股本,而并非注册资本。
问:公司注册需要多少注册资本金?
答:注册资本代表公司集资能力。此外,注册资本亦可视为股东对公司未来债务的承诺,注册资本越大,公众对公司的信心越大。香港有限责任公司的标准注册资本金为hk$10,000。
问:增加注册资本时,需要支付什么政府费用?
答:香港政府会征收0.1%厘印税,即每hk$1,000注册资本征收hk$1.00。不论增加多少注册资本,香港政府每次征收厘印税的上限为hk$30,000。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宽松的授权资本制与资本充实原则以及日渐成熟的“刺破*司面纱”理论,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了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利益保护体系,维护了双方合理的利益均衡。
其次,对公司资本的相关事项也不是毫无约束。
其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即授权资本是公司能够发行的股份的最大数额,预示着公司可能达到的最大规模,立法对授权资本没有数量上的限制,也不要求所有的授权资本必须全部发行。
那么为什么公司不规定百万、千万的资本而只发行希望发行的数额呢?因为在许*州,这在实际上是受到限制的。
他们以授权资本为基础征收特许经营税或股份税。
在这些州,授权资本大大超过预计发行的资本只会增加税收负担而不会带来任何好处[20]。
这一措施客观上要求公司在确定授权资本过程中,慎重考虑公司的方向及可能达到的规模,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授权资本数额,防止公司毫无根据地制定授权资本,诱使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期望值过高,承担过大的风险。
其二,对公司实收资本的要求
美国的部分州要求在公司营业资信证书或授权证书中载明公司的实收资本,而不是注册资本或发行资本,以利于相对人辨清该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21]。
三、美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各州公司法的“朝底竞争”[22]为背景,以“追求效率与回应实践”为导向,以“放松管制且相信市场”为理念,以“赋权型规则”为主流的典型的授权资本制度模式为美国公司法修正走在各国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前沿,并成为加拿大公司法、澳大利亚*司法、新*坡公司法、新西兰公*法的仿效范式。
1975年《加利福尼亚州普通公司法》进行了改革,颠覆性地修正了关于
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是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建的。随着国际大市场的形成,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面临着新的考验,即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知识经济时代,在加入wto后,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将何去何从?本文试图通过对西方国家公司资本制度演变发展过程的比较研究,在检讨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方向。
一、西方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西方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定模式评判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性质的制度安排,它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是围绕着制度安排的公平、安全、效率等价值目标而展开的。长期以来,西方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虽然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认可资本制三种不同模式的资本制度。
1、法定资本制
大陆法系传统的公司法,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大都体现了“法定资本制”的精神。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为实现“国家干预经济”政策,加强对公司资本安全性管理而设计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它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历史上,曾留下了4o年至60年的痕迹。
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认足(指发起设立)或全部募足(指募集设立)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法定资本制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其次,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全部认足或募足。最后,发起人在承诺出资后,必须实际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
法定资本制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念,其优越性主要在于:(1)有利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法定资本制有利于健全公司财务结构,稳定公司资本,能使公司资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相应的可靠度。(2)有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等不法行为。法定资本制加重了设立人的责任,能够避免公司名义资本、发行资本和实缴资本的不同而给社会公众及投资者造成的混乱局面。(3)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法定资本制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了足够的运营资本,这就确定了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使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就有足够的资本担保其债务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
公司发行股票冻结期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么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投入的,但不能计入实收资本的资产价值,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由投资者享有的资金。资本公积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资本公积的用途是转赠资本。资本公积从来源上看,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本质上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资本公积主要用途是用来转增资本,其明细科目有八个,其中不能直接转增资本的有3个。二、有限公司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往往与注册资本一致,不会产生资本公积。在有新的投资者界入时,投入的等于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这点与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区别开来。三、企业接受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按投资各方确认的资产价值作为实收资本,确认的资产价值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四、股份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要确认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没有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支付发行费用的部分,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五、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依次冲减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如回购价格低于所对应的股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六、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按形成资产并留存企业的计入资本公积,形成资产后上交的部分不计入资本公积。对未形成资产报经核销后(费用化)不计入资本公积。七、具体核算规定:1、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先全额转入资本公积,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再另行调整。2、接受现金损赠时也是通过待转资产价值进行核算,年底再进行所得税的计算。3、企业改组时评估增值应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同时在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4、评估日与调账日不一致时,是以调账前的账面金额为基础,评估增值的用加法,评估减值用减法。如果这期间数量发生了变化,已减少的数量评估差额不再调整,需要调整的是在调账日仍然保留在企业中的部分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实践中是计算原材料增值率。5、会计核算上,未分配利润是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的。收入与成本通过本年利润归集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然后进行分配。分配时采用利润分配的其他明细科目。八、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当企业对其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变动影响其所有者权益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增加的资本公积,以及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资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金的数额。 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按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出资比例计算的部分。资本公积金的组成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在创立时,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都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但在以后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这是因为企业初创时,要经过筹建、开拓市场等过程,从投入资金到取得投资回报,需要较长时间。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利润率较低,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经过正常生产经营以后,资本利润率要高于初创时期,同时企业也提留了一定的盈余公积金,使原有投资在质量上和数量上都发生了变化。所以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投资者的出资额等于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部分,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简述公司资本制度
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围绕资本金的筹集、管理和核算及其所有者的权利等所作的法律规定。它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被称作国际惯例。这一国际惯例在不同国家有所差别。选择资本金制度实质是在寻找一个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求得最佳平衡点的过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市场体系、社会诚信、市场道德和社会经济环境都需要进一步培育,我国商业银行引进授权资本金制度或折衷资本金制度时机尚不成熟,现阶段仍有必要施行法定资本金制度。一、三种不同资本金制度的比较分析综观世界各国对资本金的规定,大致有三种做法:法定资本金制度、授权资本金制度与折衷资本金制度。(一)法定资本金制度法定注册资本金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必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这种法定资本制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成为一种较典型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因强调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要求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位,因此能够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而且使公司从其营业开始时就有足够的资金担保债务履行,为安全交易提供保障,尤其对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的公司,它的适应性更为突出。但另一方面,法定注册资本制过于僵硬,规定过死,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与成本,还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积压。法定资本制的特定是:(1)公司资本额应于公司成立时在章程中明确确定;(2)股东应认足章程载明的所有股份;(3)前两项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不具备这些要件,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能成立;(4)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由股东认足缴齐后,股份有限公司如要增资,则应经股东大会决定,并需修改公司章程。法定资本金制度,不但指银行成立时应认足或募足资本总额,而且在银行成立后还应维持与资本相应的资产,法定资本金的增加或减少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二)授权资本金制度授权资本制(又称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认定并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大会批准。这种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的授权注册资本制的特点是:注册资本是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由于注册资本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实际上它本身还不是公司的真正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的发展规模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的最高限额。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缴足公司注册资本,甚至只缴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显然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的优点,特别是在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筹集,无需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审批程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活动迅速、高效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许多原本采用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国家也转而采用授权注册资本制。但是,授权注册资本制也有其缺陷,容易导致公司资信不足,也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使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欺诈活动的可乘之机,甚至因而损害到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授权资本制下,发行资本与注册资本不同,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显然,它更可能被欺诈行为所利用,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三)两种资本金制度的折衷——折衷资本金制度折衷资本金制既放松了对公司设立资本的要求,又保证公司成立时拥有必要的资本。其特点是:(1)减少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避免了因公司资本闲置造成的浪费,提高了公司运作的效率,但并未完全抛弃法定资本制,而是无例外地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认足资本额的比例,应认足部分而未认足,公司还是不能成立的;(2)授权资本部分也并非是任意的,而是有严格限制,即明确规定董事会募足公司资本总额的时间。由于对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的最后筹集期限做了明确限制,又使公司资本相对地稳定和确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折衷授权资本制度下,对授权发行资本的期限予以限定,董事会虽然也可直接依据授权在法定范围内发行股份,但其权利行使多有期限限制,这与纯粹的授权资本制不同,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克服法定资本制的增资困难。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地区)公司法都规定授权发行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时,允许有已经授权而尚未发行的资本。这实质上是在公司设立时和成立后的两个阶段,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主义原则与我国公司法
一、公司资本的界定
公司法律制度归根结底就是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为此种制度的有效运转和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上的构架[1](p.232)。正是由于公司资本制度在现代公司法中的重要地位,现代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极其关注并创设了一系列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则。
在介绍这些重要规则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公司资本作出界定。资本(capital)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caput”,其本意为首(head)、首要的(principal)。在中世纪之前,一直是指与利息相对应或相区分的本金,仅适用于金钱借贷关系。进入16世纪,随着工商企业的发展,“资本”这一概念的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股本开始逐渐成为“资本”的核心内容。[2](p.8)在现代社会,资本这一词语虽然在各种场合被人们频繁使用,但是,它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人们并无统一的说法。gower教授指出:“资本一词含义众多,一种含义不同于另一种含义,即便在同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经济和会计领域,人们也没有就其确切含义有一致的意见,不同的时期,人们使用资本来表达不同的概念,虽然其使用者并非总能承认此种事实。”[2](p.214)在公司法领域,人们在三种意义上使用公司资本这一词语:其一,认为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的股份资本,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所取得的资金。大多数学者是在此种意义上使用公司资本的。一本权威的著作对公司资本作了这样的说明:“公司最初所从事的活动就是筹措资本,它实际上就是通过交换已发行的股份的方式聚集资金的过程。这样聚集的资金即为资本……由于公司被其股东所拥有,因此,公司的资本实际上是指公司股东冒险投入公司企业的那些金钱。”[3](p.256)其二,认为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的股份资本和借贷资本,而不仅仅是指公司的股份资本。此种理论认为,公司资本除了包括公司股东的出资以外,还包括公司向其债权人借贷而来的那部分金钱,它们共同构成公司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cheeseman先生持此种观点,他认为:“公司需要为其经营活动筹措资本。公司最通常的方法是出售股票和债券。”[4](p.622)其三,认为公司资本除了股份资本,借贷资本以外还包括公司的收益。这是一种最广义的资本理论。在上述三种理论中,第一种理论为大多数学者所主张,他们仅仅将公司资本理解为是股份资本,而将借贷资本排除在公司资本之外。此种理论的优点在于它使公司资本同资本在法律上的含义协调起来,因为,在法律上讲,所谓资本实际上是指某一商事组织的财产价值超过该商事组织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那一部分金钱。它实际上就是公司所有的具有流动性的价值。然而,此种理论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它将公司股东的出资看作是公司资本的惟一来源,排除了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本中的地位,违反了公司资本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宗旨。本文认为,公司资本包括股份资本和借贷资本,虽然公司资本主要是由股份资本所组成。限于文章的篇幅,本文仅仅对公司的股份资本中的资本主义原则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