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文章知识点:公司法虚报注册资本、公司法虚报注册资本违反条款、虚报资本注册罪
虚报注册资本侵占财产
据新华社电 辽宁省阜新市原市委书记王*忱在退休后经商,不料卷入一场官司。日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忱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案的还有王*忱的儿子王*军等3名被告,均因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王*忱曾任阜新市委书记,1996年退休。王*军是其长子,一直经商。2001年,高*华(另案处理)等人以双*公司名义开发建设“阜新商贸城”项目。2002年,王*忱以顾问名义进入双*公司。不久,王*军成为双*公司董事,王*忱成为项目总指挥和财务总监。2002年3月,双*公司更名为华*公司,高*华担任董事长。2004年以来,王*忱父子与高*华产生矛盾,案件浮出水面。2006年10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王*忱、王*军、于*君、曹*睿在申请华*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王*忱利用华*公司的副董事长王*军的委托代理人、华*公司阜新商贸城建设总指挥的身份,全权处理华*公司各项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欺骗侵吞手段,将华*公司的财产非法划到以王*军等3人名义成立的另一家公司中。这些财产已脱离华*公司控制,并被王*忱实际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最后认定,王*忱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王*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曹*睿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4名被告还均被判处了罚金。在对王*忱等宣判的当天,丹东市振兴区法院还对举报王*忱的高*华另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高*华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江苏一对夫妻虚报注册资本及非法吸收存款被判刑
新华社南京3月7日专电(记者王*勇)江苏一对夫妻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4年多时间转移注册资金900万元,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0余万元。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经济案件,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两人9年和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和20万元。
王某、孔某夫妇二人分别是原丹阳市*利涂料厂法定代表人和会计。2000年6月以来,二人向他人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宿迁市华氏漆业研制*限公司,在无任何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将公司从社会上借的款转化为公司欠其个人债务,并委托他人办理验资手续、取得验资证明,在短短4年半时间里,共转移注册资金900万元。
二人又在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以筹建和经营丹阳市*利涂料厂、宿迁市华氏漆业研制*限公司、上海*傧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缺少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向多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900余万元,致使借款约700万元无法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孔某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且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多人财产遭受大量损失,情节严重,遂作出以上判决。
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 一男子被罚2.5万
时代商报讯(记者朱洲通讯员孙爽)成立公司却没有相应的注册资本,身为公司法人的程某想到了造假,办理了虚假注册50万元人民币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结果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因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程某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2.5万元人民币。昨日,该判决正式生效。
经检察机关审查,程某于2005年9月想成立一家代理水处理设备的公司,因没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遂通过朋友贾某某找到天利和工商事务代办所的李某(另案处理),并通过李某以人民币5000余元的价格,办理了虚假注册50万元人民币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的沈阳博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7月7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通过李某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单处罚金2.5万元人民币。
虚报注册资本七年后能否追诉
案情:1995年8月10日,某公司经理刘某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以假进账单向该市农行一办事处存入股款1971万元,骗取验资证明,并于同年9月进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140万元。2002年11月案发。
分歧意见:对刘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该罪的追诉时效应为五年。本案中刘某虚报注册资本的时间是1995年9月,至2002年11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已经超过五年,对其行为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最初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1995年9月,但由于该行为一直处于延续状态,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刘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问题,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认定本案中刘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期限,关键在于分析其行为是否属于继续犯。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所谓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构成继续犯,一般来说,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持续地作用于同一个对象;(3)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这是继续犯最典型的特征。这一要件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首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继续性,即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在时间上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行行为一直处于不间断进行的状态中;其次,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具有继续性。所谓不法状态,是指由于犯罪的实行行为使法益遭受侵害的状态。这种不法状态不是很快即行消失,而是在时间上处于继续存在的状态中;第三,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的过程中,而不只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如果只是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而犯罪行为一经实行即告完成,则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4)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如果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没有持续一段时间,就谈不到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的继续,因而也就不构成继续犯。
根据以上对继续犯构成要件的分析,笔者认为刘某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因为刘某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在该公司取得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后即告完成,之后处于继续状态的不是其实施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而是该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因此,刘某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符合继续犯最典型的特征:“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因而不是继续犯。
在确定刘某的行为不是继续犯之后,应确定处理本案所应依据的法律。由于刘某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在1997年刑法生效之前,案发时间是在1997年刑法生效之后,因此,选择适用刑法,还是选择适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处理的依据,就取决于1997年刑法和上述《决定》所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刑的轻重。通过比较我们发现,尽管1997年刑法和《决定》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相同(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单处罚金)要轻于《决定》的规定(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和刑法第十二条有关“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在刑法与《决定》之间,应当选择刑法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本罪经过五年之后便不再追诉。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五年,因此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综上,笔者赞成上述第一种观点。
何种情形属虚报注册资本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b.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虚报注册资本怎么处理?
一起违反(公司法)虚报巨额注册资本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被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破获。1997年5月21日,犯罪嫌疑入吴*峰、熊*民被依法逮捕。
现年43岁的无业人员吴*峰与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熊*民相勾结,于1995年3月申办“武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骗取农行东西湖区*行将军路营业所出具的公司在该所帐户余额为566万余元(实际余额仅1263.24元)的虚假资信证明一份。熊将此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送交区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该所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了该公司截止1995年2月28日实收资本额为人民币1001万余元的验资报告。吴、熊二人据此报告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武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营业执照。之后,吴于1996年3月在该区养殖场将军路渔业*司征地3万多平方米进行房地产开发,同时骗取5家建筑公司垫支450万元承包建房,后因无资金支付建筑工程款及建房手续费,工程被迫停工。由于预售商品房不能如期交付,众多购房者抢占未成型商品房,建筑公司扣押人质索要工程款,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
「评析」
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吴*峰、熊*民的行为完全符合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本罪对其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