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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之都财税&南通安信强强联合--南通项目正式启动
2022年5月23日,江之都财税&南通安信强强联合成立的南通江之都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开业仪式成功举办,江之都财税集团技术总监陈敏玲、税务师事务所项目老师肖艳芹,南通安信仲总、徐总等人员共同参会。
强强联合,合作共赢!整合双方优势力量,打造一支高端财税服务军团!为中国中小企业提供整体财税解决方案!此次合作将帮助促进整个财税行业的中型企业产业化发展,标志着高端财税研发服务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阶段。
南通安信公司仲总讲话
南通安信公司徐总讲话
江之都财税技术总监陈敏玲讲话
启动仪式上,南通安信仲总、徐总,江之都财税陈敏玲总监发表现场致辞,表示通过此次强强联合,合作共赢,立足双方在财税服务的自主创新实力,双方将共同推动南通江之都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在南通的发展,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此次强强联合,协作共赢,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将实现企业客户、财税服务业之间的多方共赢!
业务培训
5月24日,江之都财税技术总监陈敏玲和肖艳芹老师为南通安信项目组的小伙伴们介绍江之都财税高端业务的产品类型,具体优势,江之都财税有9大业务板块,200多款财税产品,400多位员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定制化财税服务,满足客户各个阶段的不同需求,业精于专,功成于勤,熟悉产品才能更好的挖掘客户需求,为客户解决财税问题。
南通江之都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开业第一天就成交了一单股权激励业务大单,开张好兆头,发展好势头,恭祝南通江之都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开业大吉,业绩长虹!
未来将是充满机遇与挑战的一年,企业税务管理的变革需求是显而易见的,税务信息化管理对税务管理团队的税务数据分析和变革管理能力也提出新的要求,越来越多企业对税务的高端服务提出了迫切需求!
南通江之都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将与企业同频共振,站在客户角度,致力于用专业帮助客户解决更多复杂的财税问题,为中国中小企业提供整体财税解决方案,以落地和实践深入到企业中,做中国中小企业财税整体解决专家。
关于江之都财税集团
江之都财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是一家拥有2家税务师事务所、1家会计师事务所、多家财税咨询服务公司的综合性财税服务集团,专注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财税服务,至今有17年的发展史。总部设在武昌区徐东汇通新长江5A级写字楼803、1003、1103、1004室。武汉各区设立办公网点7个,湖北区域开设直营门店15家,黄石一家子公司。截止到2022年4月,人员规模400多人,9大业务板块,200多款财税产品形成中小企业一站式财税服务的闭环,累计服务客户20万+。
关于南通安信
安信会计成立于2003年,致力于打造以代理记账、财税咨询、财务外包、税收筹划等财税服务为核心,以工商服务、知识产权、资质审批等增值服务为两翼的标准化企业服务平台。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安信财税集团目前设有三个事业部,会计事业部,高端事业部,资质营销部,80余人专业服务团队和4000余家客户,代账产值超千万;是江苏省代理记账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南通代理记账协会副会长单位,南通市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安信财税始终坚持“专业、专注、高效”,不断刷新品质服务新高度,定义企业服务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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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527-84832118,公司邮箱2043307966@qq.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5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1条。
公司介绍: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是2014-10-09在江苏省宿迁市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知创产业园2号楼1001室。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注册资本1,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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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实际施工人未在备忘录上签字,但在庭审中将备忘录作为己方证据提交并且根据备忘录中对己有利的内容主张权利,该备忘录中对实际施工人不利内容是否对其有约束力?
法院认定事实:
1.江苏一建承包案涉工程后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从孙炎、鞠建军,当时鞠建中是江苏一建法定代表人,鞠建中与鞠建军系兄弟关系。
2.2015年8月12日,鞠建中与张某某等人签署《会商备忘录》,载明:。。。如项目部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超过应支付的进度款,承包人应按超过的部分按年息15%向项目部支付利息及费用。 备忘录上无从孙炎、鞠建军签字。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1.孙炎、鞠建军应返还超付工程款31261611.37元。
2.对于江苏一建所主张的超付款利息。
涉案《8月12日会商备忘录》约定“如项目部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超过应支付的进度款,承包人应按超过的部分按年息15%向项目部支付利息及费用”。
该份备忘录虽仅有鞠建中签名,孙炎、鞠建军未签字,但孙炎、鞠建军在本案中以该份备忘录为依据提出了要求江苏一建承担返还相关垫付款的诉讼请求,并也将该份备忘录作为己方证据予以提交。
这表明其愿意接受该份备忘录的约束,一审法院认定该份备忘录对孙炎、鞠建军不能产生约束力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但对于工程款是否超付,因双方未能完成对账,至本案判决确定之日方可确定。且江苏一建对造成工程款超付本身也有过错,结合本案案情和合同履行情况,本院将利率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将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江苏一建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16年11月22日起。
(2022)最高法民终1779号 · 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