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明确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提升代理记账会计核算质量,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代理记账的委托方,委托方拒绝签署或认可本规范的,可以办理解除委托。
第二章 委托代理资质
第三条 为提升君创品牌,公司对代理记账委托方进行资格审查评估,主要包括接受委托资格审查、。
第四条 君创代理记账委托方资格审查资料包括:
1、公司营业副本复印件及电子文件;
2、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员设置共享服务中心负责人;
3、公司章程复印件及电子版;
4、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复印件(需盖有公章,以公司红头文件发文的)及电子版(附件一);
5、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资料复印件;
6、代理记账服务约定服务事项(附件二)。
7、委托方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电子版;委托联系人应有委托函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委托方无基本管理制度的,原则上不予代理。委托方委托公司提供服务的,按照服务事项收费。
第三章 代理服务基本标准
第六条 核算软件。公司统一使用用友13.0软件。
第七条 凭证用纸规格:
(一)凭证用纸规格分为两类:一是A5纸(210×149mm);
(二)君创专用凭证用纸规格(240×160mm)【每张加计收费0.05元,B5纸切割加工费】;
第七条 直接根据账目,代理申报增值税、所得税,季度财报申报工作。根据4季度账面报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四章 代理财务档案
第八条 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当年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并在翌年6月30日前移交给委托方。必要时,可以分季度移交记账凭证资料。
第九条 接受委托后,应建立客户财税专项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账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第十条 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
第十一条 委托方(客户)办理各类资料交接的,应有客户的委托函、被委托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第十二条 代理公司承诺:每月纳税申报后对客户的会计账务备份数据用移动硬盘进行备份,保管截止日期是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5年。
第十三条 凭证档案的规格及管理标准要求:
(一)凭证用纸规格标准:A5纸,原则上按月装订,记账凭证数量较少的,可以合并装订。
(二)凭证档案内容:凭证封面、记账凭证、报销审批单(结算书)、原始凭证、凭证粘贴纸。
(三)报销审批单(结算书)按照委托方相应的管理规定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查后,承办人、审批人手续不齐全的,不得登记到当期费用。
(四)报销单或原始凭证清单,由委托方负责编制,没有编制移交清单的,受托方财务人员不得录入系统。
第十四条 会计资料档案的规格及管理标准要求:
(一)会计资料档案用纸规格标准:A4纸,原则上按年装订,档案较少的,可以合并装订,不同档案种类,可用不同颜色纸张区分。
(二)会计资料档案内容:档案封面、档案目录、档案资料、附件。
(三)会计档案移交清单,档案移交清单由受托方负责编制。
第十五条 报销单或原始凭证交接时间管理:
(一)报销单据连同单据交接表于每月26日前交付分管代理记账财务人员,26日后提交的报销单据审核后列入下月登记账簿。
(二)原始凭证(发票、及自制发票)没有粘贴的,连同单据交接表于每月26日前交付分管代理记账财务人员,26日后提交的审核后列入下月登记账簿。
第五章 原始凭证审核交付标准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交付标准
(1)外来发票必须按约定规格粘贴,并在报销单上有客户经办人签字,领导审批,材料采购发票有验收人签字。
没有粘贴的,需要相关人员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2)采购资产、办公耗材的,没有入库单的,不得记入库存;没有出库领用单的,不得记入费用。
(3)自制凭证需要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涉及人员薪酬发放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4)批量销售采购业务的,应附销售、采购合同复印件。零售业务的,客户不需要发票的,应编制无票收入相关情况说明,并有领导阅批。
(5)跨年度发票交付标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于当月载入账簿;确有特殊情况的,跨年度发票,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列入1月份账簿;列入2月以后的,应予以情况说明,并盖上公章。
(6)银行回单及月份对账单、25日后销售收入(发票)于2日18:00前交付(节假日顺延)。
(7)公司固定资产中无小车的报销车辆使用管理费、停车、路桥费的,需要有相关管理规定,并以公司红头文件印发,同时提供私车公用协议。
(8)公司报销服装费的,应有员工置装费管理相关规定,否则不得不予登记账簿。
第六章 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纳税申报。
(一)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财报申报服务,以上税务申报客户不需要提前知悉客户的,作为基本代理服务内容事项,事后通报委托方联系人。
(二)委托方要求事先提前通报客户的,每项按100元的标准收费;
(三)代为编制《×××税计提审批表》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的,每个税种按100元/月.种收取加计服务费。
第十七条 个人所得税。
(一)原则上应由客户人事部门自行申报。
(二)客户委托代为申报的,客户需按君创公司统一规范的电子版工资(计提)发放表、发放明细表,10人以内的按100元/公司.月收取服务费;超过10人的,按20元/人.月收取加计服务费。
第十八条 工资计提与结算。
(一)委托提交的工资自制凭证包括:
1、月份工资计提结算表、月份工资计提明细表
2、月份工资发放结算表、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
3、银行回单
(二)未提供纸质月份工资发放表,30人以内的按20元/月收取服务费,30人以上每超过10人按20元/月增收服务费。
(三)计提结算、发放结算表样式参照君创的标准,没有结算表的,可不登记到明细科目。
第十九条 社保缴纳。
(一)原则上由委托方人事部门自行申报。
(二)社保计提、缴纳表电子版凭证包括:
1、月份社保计提表
2、月份社保缴纳表、银行回单
(三)未提供纸质《月份社保计提(缴纳)表》,30人以内按20元/月收取服务费,30人以上的每10人增加20元/月服务费。
(四)客户委托代为申报的,客户单位需按公司统一规范的电子版《月份社保(计提)缴纳表》、10人以内的按100元/公司收取服务费;超过10人的,按20元/人.月收取加计服务费。
第二十条 公积金缴纳。
(一)原则上由客户人事部门自行申报。
(二)公积金计提、缴纳表电子版凭证包括:
1、月份公积金计提表
2、月份公积金缴纳表、银行回单
(三)未提供纸质《月份公积金计提(缴纳)表》,30人以内按20元/月收取服务费,30人以上的每10人增加20元/月服务费。
(四)客户委托代为申报的,客户单位需按公司统一规范的电子版《月份公积金(计提)缴纳表》、10人以内的按100元/公司收取服务费;超过10人的,按20元/人.月收取加计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服务收费标准
(一)委托公司起草、修订内控管理基本管理制度、协议的,每500字500元的标准收费,不足500字按500字计算,表单设计每页按500元收取服务费。
(二)自制表单需要提供打印服务的,按每张20元的标准收取加计服务费。
(三)需要整理历年账簿的,另行商议历年账簿清理费用。
(四)代委托方粘贴发票的,每张按2元收费。
(五)代为编制报销单或发票交接单的,100项(张)以内按500元收费,每增加100项(张)按500元收费,不足100项(张)的,按100项(张)计算。
第七章 资料传递控制与交接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料传递控制
(1)代理方与被代理方应签订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被代理方应提供代理期间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代理方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并向被代理方提交账簿、报表等资料,告知办理相关委托业务。
(2)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代理方及时整理并归档会计资料。会计事项处理完毕,有关资料及时交回被代理方。
(3)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终止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被代理方,其未了会计事宜应写书面报告交接,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建账前准备工作
(1)根据客户的需要,选派合适的记账人员,记账人员要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2)根据企业性质及需要,确定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科目。
第二十四条 委托财务工作交接
(1)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之间会计资料的交接,严格按照与委托记账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即双方指定人员,并在相关交接清单签字。
(2)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终止委托合同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代理记账单位。
(3)记账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4)记账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记账人员交接,由业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6)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7)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共享财务中心负责修改、拟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1、代理记账基础信息交接表
2、代理记账报销单据交接单(样式)
3、代理记账原始凭证交接单
4、基本管理制度目录
5、委托服务事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