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荣说税费支持 -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一-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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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2022)》提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明确:退税。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至同年12月31日前,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分别自2022年4月、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将“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自2022年7月、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同上)。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前述六大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前述企业的条件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三、计算举要
允许退还的增(存)量留抵税额=增(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公式中,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为后者;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为前者。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公式中,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如,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2022年4月15日申报增量留抵退税。企业增量留抵税额5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5×80%×100%=4(万元)
作者:黄德荣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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