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守勇说理财产品 - 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你清楚这5个小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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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取得的理财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
取得的理财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对于保本的理财产品的收益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非保本的理财产品的收益不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
购买的理财产品在到期之前转让给第三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四
购买的理财产品,会计上如何做账?
答复:
若是期限较多的,不超过1年的,购买目的就是为了短期获利,建议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若是保本的有固定收益,打算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建议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问题五
购买的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会计上如何做账?
答复:
建议计入“投资收益”,不建议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政策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政策参考二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作者:郝守勇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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