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原材料用于对外捐赠会计分录,事业单位对外捐赠会计分录

   时间:2022-12-04 17:00: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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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原材料用于对外捐赠会计分录,事业单位对外捐赠会计分录

外购原材料用于对外捐赠会计分录事业单位对外捐赠会计分录

一、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如何账务处理?税法如何规定呢?财税〔2016〕36号详见附件1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总结:外购的货物用于简、免、集、个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其中“个”就含用于业务招待费。

案例导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外购酒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为100元,税为13元,价税合计113元。

(一)购进收到普票其账务处理(货物购进时确定是用于业务招待,让供应商直接开的是普票)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13

贷:库存商品 113

(二)购进收到专票其账务处理(货物购进即用于销售,又用于业务招待)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应付账款 113

(2)领用用于业务招待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二、如果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酒水用于业务招待,又是如何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规定如下: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案例导入:**公司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自产酒水成本为80元,售价(不含金额)100元。

(1)领用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93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按售价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自产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视同销售,按售价缴纳增值税;而外购的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转出即可。

三、自产或委托加工、外购的产品如果用于个人消费或市场推广宣传所得税又是如何规定呢?

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案例导入:**公司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自产酒水成本为80,售价(不含金额)100.

(1)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93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2)税务处理

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

注:税务视同销售不用做会计分录,即不用账务处理。只是在所得税汇算时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其税收金额100,纳税调整金额100;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其税收金额80,纳税调整金额-80,最终相当利润调为20。

综上所述:所得税只要权属发生转移,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还是外购的均应视同销售处理。

注:以上参考政策文件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71/n812680/c1190937/content.html

应税消费品对外捐赠会计分录

应该是视同销售的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

企业对外捐赠会计分录

企业外购实物物资用于扶贫捐赠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解答:

1、购进物资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对外捐赠

(1)免增值税的情形

根据《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2年第55号)和《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如果不满足前述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对外无偿赠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则需要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财税问答##财税实务##会计处理##会计#

福利部门对外捐赠会计分录

对外捐赠现金、银行存款等: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对外捐赠商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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