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计提比例2021,关于2022年福利费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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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计提比例2021
不用.新准则取消了原34;、34;会计科目、增设34;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34;、34;、34;、34;、34;、34;、34;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关于2022年福利费的最新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金,即销售税金及附加
2、其他支出,是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哪些费用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
1、企业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福利部门的人员工资都列入职工福利费。
2、为企业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供暖费,困难补助,体检费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
3、遇年、节组织全体员工聚餐发生的餐费属于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可以做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4、企业组织优秀员工或者全体员工外出旅游支出,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
5、企业工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旅游支出应从工会经费中列支不得列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工会与企业共同组织的发生的旅游费用可以先择列入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费。
6、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作为礼品发放给员工做福利的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但在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上要进行调整。
事业单位福利费计提比例
不需要计提,只要按照工资总额的14使用就可以
职工福利费如何计提?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和计提标准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相关法规: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
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
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
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企)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仍旧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因此,新准则的规定不适用这些企业,但个人认为,对于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包括会计科目适用!),该些企业可予借鉴。(另外,该些企业最终也将执行新的准则)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发布后,到目前为止,税务处理方面尚未对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建议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企业,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除医疗保险费以外保持不变。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明确的文件出台后,再按其执行。
员工福利费计提比例
【杨元庆68.6万美元的福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杨元庆2022年高达人民币1.7个亿的酬金曝光之后,好事者开始质疑杨元庆高达68.6万美元的福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学过税法的朋友都知道,在企业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的福利费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职工取得企业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的福利费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有人认为,福利费只能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
有人认为,14以内职工福利以交个税为原则,不交为例外,比如理发、澡堂、食堂可能不交,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观点是否正确?大家先看以下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大家可以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讨论:
1、如何界定“正常”生活存在“一定困难”?
2、如何界定“临时性”?
3、实务中是否存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因对“困难”与“临时性”理解不一致而要求纳税人补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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