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超级动产抵押权什么意思

   时间:2023-01-17 22:00: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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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超级动产抵押权什么意思

动产浮动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超级动产抵押权什么意思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本条就是“流入浮动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在流入前已设有抵押,流入后负担浮动抵押权,而发生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抵押权受偿顺序问题规则”的规定。此时,如果已设有抵押权的动产在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就具有了超级优先权,即使其设立时间在后,也享有最优先的顺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浮动抵押权哪个优先

法律分析:当多个动产抵押权竞存、一般动产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竞存、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不区分“善意恶意”,统一按照公示的先后顺序决定优先顺位。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总呼极将鸡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门行时指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除修波模布话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儿见副紧声示台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品乱更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投管但万溶范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民法典第几条「最高法院案例」五则有关动产浮动抵押裁判要旨

1.对于以不特定动产抵押,担保债权实现的,属于非典型担保,可以参照适用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不特定动产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属于非典型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及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即属于此种非典型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浮动抵押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其一,担保标的物是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来取得的不特定动产,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处于浮动状态,这是浮动抵押区别于典型抵押的显著特征;其二,在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以抵押人享有所有权的相应动产即时特定为抵押物,抵押权人只能对浮动抵押标的物确定时属于抵押人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有别于典型抵押以登记作为抵押权设立的要件,浮动抵押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四,抵押期间抵押人不丧失对设押财产的管领处分权能,其日常业务经营不因浮动抵押的设定而受影响。

浮动抵押制度虽规定在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一节关于抵押权的一般规定中,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关于“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的规定,以及第二百零七条关于“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的规定,最高额质权可以参照适用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案涉《最高额质押合同》所约定的质押物为五峰科技公司1-21号仓库内该公司所有的不特定的8万吨粳稻,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监管人远成物流公司对1-21号仓库中的粳稻实行最低价值总量监管,五峰科技公司1-21号仓库的仓储经营业务不因质权的设定而受影响,故案涉《最高额质押合同》具有浮动抵押的特征,应参照适用物权法有关浮动抵押的规定认定其效力。

索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中央储备粮锦州直属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91号;合议庭法官:潘杰、李桂顺、万挺;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浮动抵押权能否实现,须依赖担保债权未获清偿时,不特定担保物能够固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抵押权。案涉《最高额质押合同》兼具担保物浮动性的特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本案应参照该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案涉质押合同成立生效即发生质权设立的效力。

但是,民生银行盘锦分行的质权能否实现,须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担保债权的数额确定,此为最高额质权的实现条件;二是担保债权未获清偿时五峰科技公司当时所有的库存粳稻数量,此为不特定担保物的固定。民生银行盘锦分行的主债权2.2亿元已在先行审结的辽宁高院(2015)辽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中予以确定,债权数额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内,故第一个条件满足。

民生银行盘锦分行提起本案诉讼后,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组织本案当事人及案外人锦州银行沟帮子支行、锦州恒大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对五峰科技公司1-21号仓库进行现场勘验,其中1、3、7、10、11、13、16、18号等八个仓库为空仓;在其余有粮的13个仓库中,12、14、15、17、19、20、21号等七个仓库内的48571吨粳稻系已通过粮权确认书特定化的锦州直属库管理的政策性粮,所有权归国务院;则只有第2、4、5、6、8、9号仓库中的粳稻属于实现质权时五峰科技公司所有的动产,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应针对第2、4、5、6、8、9号仓库中五峰科技公司所有的粳稻,以实际库存量为准、8万吨为限享有质权,并在辽宁高院(2015)辽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债权额度范围内就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五峰科技公司12、14、15、17、19、20、21号等七个仓库内的48571吨粳稻,因产权归属国务院,不属于实现质权时五峰科技公司所有的动产,从而不属于质押担保物的范围,故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对诉争48571吨粳稻不享有质权。

索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中央储备粮锦州直属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91号;合议庭法官:潘杰、李桂顺、万挺;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3.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一方当事人全部资产作为抵押,且限制该当事人转让抵押财产的,与动产浮动抵押构成要件不符,也无法判定双方形成了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动产浮动抵押的其中两个要件是以不特定的动产作为担保标的物;设立于抵押人当时所有的财产之上,但抵押人仍有权对设押财产在日常经营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经查,《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汝源公司自愿将其全部资产作为抵押,不包含债务;若抵押期间汝源公司将抵押物再抵押、转让给第三方,视为欺诈。该约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包括动产及不动产,且限制了汝源公司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再抵押、转让的权利,与动产浮动抵押的构成要件不符,无法判定双方形成了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合意。

索引: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和佳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500号;合议庭法官:刘雪梅、杨立初、梅芳;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4.抵押物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已经被特定化,不再是浮动抵押意义下的流动物,抵押人也不能自由处分抵押物,该抵押合同并不符合动产浮动抵押的构成要件,应当为一般动产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经营者可以设立。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经营者以其全部动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动产为标的设定的抵押。

构成动产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以不特定的动产作为担保标的物;二是在实现抵押权时仅以抵押人当时拥有的相应动产特定为抵押物,抵押权人只能对确定时属于抵押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设立于抵押人当时所有的全部财产之上,但抵押人仍有权对设押财产在日常经营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按照张伟与敖丰公司之间的约定,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而抵押物清单载明了玉米入库的时间和数量,张伟亦委派人员监管玉米的销售,可见抵押的玉米已经被特定化,不再是浮动抵押意义下的流动物,抵押物并不包括在签订抵押合同之前已经存放于敖丰公司仓库内的玉米,敖丰公司也不能自由处分已经列入抵押清单的玉米,故张伟与敖丰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并不符合动产浮动抵押的构成要件,应当为一般动产抵押。

索引:九三集团(黑龙江农垦)金粮经贸有限公司与张伟等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75号;合议庭法官:郑学林、李明义、董华;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5.为实现债权人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而签订的相关“动产监管协议”,协议的履行关系到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实现,与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存在密切联系,均属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院将应将案动产监管协议纠纷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因案涉《动产监管协议》是“为保障甲方(平安银行重庆分行)与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银渝综字20121218第004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签订,且约定了抵押权人、抵押人、监管人三者的在提供抵押物及动产浮动抵押、保管、监督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该协议的履行关系到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实现,故《动产监管协议》与《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存在密切联系。《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是《动产监管协议》签订的基础,《动产监管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保证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的履行,实现债权人的抵押权。因此,当事人因《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动产监管协议》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案涉合同纠纷一并审理并无不当。

索引:中海中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293号;合议庭法官:杨国香、李振华、张娜;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动产浮动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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