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保理业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1-18 17:00: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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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保理业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什么意思

应收帐款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保理对应的资产是保理资产,对应的现金流是保理融资(本金+利息+费用);

应收账款ABS对应的资产是应收账款资产,对应的现金流是应收账款的金额;重点看他们现金流是什么就能感受出来本质区别~然后相关的会计处理不同~另外,二者的关系关系是,保理融资额是应收账款打折后的融资额,也就是说保理资产对应的是部分的应收账款,超出的部分叫做保理融资余款,从法律归属上不属于保理商,应该属于原债权人。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什么意思

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理论上讲,保理可以分为买断型保理(非回购型保理)和非买断型保理(回购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拓展资料:

主要作用

(一)低成本融资,加快资金周转

保理业务的成本要明显低于短期银行贷款的利息成本,银行只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而且如果企业使用得当,可以循环使用银行对企业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尤其是对于那些客户实力较强,有良好信誉,而收款期限较长的企业作用尤为明显。

例如,中国的电信设备生产厂家,由于电信运营商强大的市场地位和电信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其销售合同的平均收款期一般在12—14个月,(账期一般是1—4—4—1,即签约预付10,货到付40,验收付40,尾款一年后支付),但其采购账期一般不会超过3个月。这样,就至少存在9—11个月的流动资金缺口,会对电信设备厂家形成很大的资金压力。但如果电信设备厂家合理利用应收账款保理,提前将剩余80—90货款收回,将会大大改善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减轻短期资金压力,加快企业的发展速度。

(二)增强销售能力

由于销售商有进行保理业务的能力,会对采购商的付款期限作出较大让步,从而大大增加了销售合同成功签订的可能性,拓宽了企业的销售渠道。

(三)改善财务报表

在无追索权的买断式保理方式下,企业可以在短期内大大降低应收账款的余额水平,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改善财务报表的资产管理比率指标。

(四)融资功能

应收账款保理,其实质上还是一种利用未到期应收账款这种流动资产作为抵押从而获得银行短期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什么呢?

企业将其某标证并京尼快持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父立势从核须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后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向企业的债务人收款,这类业务称为应质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此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视其保理业务合同是否附追索权分别对待机回叶没。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免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养宽某东六小更账款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赶刚岁装格离收账款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应收账款出让完成,作如下会计分录: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售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所出售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按其差甲额借记或贷记“财务层费用”科目。如果保理业省象头穿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商推江真影官蒸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即将原受让的应收账款退回给企业。由此可见,企业所售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种保理续样千活统好物拿委级显业务的实质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抵借之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一笔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应作如下会计染志空属怎女告父前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原记录的有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科目在款项尚未收到时不做变动,以全面反映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真宗官刘干谓穿顺满陆县实情况。扩展资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商业信用的普遍推广和运用,保理业务日益成路望选室艺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烈活引镇评菜杂养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通过对中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谈矿措罗病得发展中国保理业务的一些可行性对策及其前景展望。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来的不断完善,商业信用越来越盛行,企业应收款的资金占用量日益膨胀,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加大了企业风险。更有企业因大量应收账款不能收回,致使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陷入破产的境地。应收账款的大量沉淀成为公司管理层头疼的问题。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使得企业可以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银行再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等。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

银行应收账款保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商业信用的普遍推广和运用,保理业务日益成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通过对中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发展中国保理业务的一些可行性对策及其前景展望。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商业信用越来越盛行,企业应收款的资金占用量日益膨胀,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加大了企业风险。更有企业因大量应收账款不能收回,致使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陷入破产的境地。应收账款的大量沉淀成为公司管理层头疼的问题。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使得企业可以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银行再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等。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

应收账款保理会计分录

企业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后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向企业的债务人收款,这类业务称为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此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视其保理业务合同是否附追索权分别对待。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账款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应收账款出让完成,作如下会计分录: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售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所出售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即将原受让的应收账款退回给企业。由此可见,企业所售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种保理业务的实质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抵借之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一笔银行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原记录的有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科目在款项尚未收到时不做变动,以全面反映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真实情况。

保理业务是什么?

保理业务是从出口代理交易方式演变而来的,起源于14世纪英国毛纺工业。当时英国毛纺织品是在寄售基础上委托专业代理商代销的。这些代理商向国外买主出售商品,同时向出口商担保买主的商业信用。当时由于交通不便,外贸业务往来活动比较缓慢。如果在国外没有可靠的代理人进行协助,任何出口企业很难取得成功。到18世纪,美国的一些代理商逐步以其高度效率和雄厚资金掌握了为扩大其国内市场所需要的代贷管理工作。他们的地位也逐步由以前被委托的代理人身分演变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保理商。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专门为有关商业企业提供信贷和信用管理服务。经过不断地发展,现代保理商已能提供一揽子服务,包括向卖方提供买方资信调查,100货款商业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和资金融通等。据介绍,1990年国际保理业务营业额已达到137亿美元。不仅发达国家中有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业务,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东盟、匈牙利等也都有保理公司为其本国进出口贸易提供服务。

应收账款保理做账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一、法律特征

(一)保理合同以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为前提

保理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是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没有应收账款的转让就不能构成保理合同。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转移财产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主要包括下列权利: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这些应收账款的转让,可以是单独转让,也可以是批量集合转让,这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收账款的转让,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763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二)保理人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包括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资金融通,是指保理人应债权人的申请,在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后,为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包括贷款和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保理人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直至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管理,是指保理人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付款担保,是指保理人在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此外,通常还包括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等其他可认定为保理性质的金融服务。

(三)保理合同为要式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762条第2款的规定,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保理合同为要式合同。

二、保理人的通知义务

保理合同的核心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在此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使保理人取得了债权,债务人也有权拒绝保理人的履行请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权消灭。如果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此时债务人对保理人负有履行义务,并且有权以此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债权人履行,则不发生债权消灭的效力。因此,只有通知了债务人,才可以最大限度保护保理人的利益。在一般的债权转让中,发出转让通知的主体原则上应当仅限于让与人。实践中的大多数情形都是保理人发出通知,因为其对此具有重大利益,以避免债务人在转让发生后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依照民法典第764条:“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保理人向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的,如果表明了保理人的身份并且附有经过公证的债权转让合同、保理合同或者转让通知等必要凭证,可以认为具有同债权人发出转让通知同等的效力。

依照民法典第765条:“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延期、和解、协议抵销、协议解除等,也包括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情形;但是,不应当包括债务人行使基于法律规定享有的法定解除权等使基础交易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情形。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使应收账款债权的价值落空或者减损,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变更基础交易合同而减少了债权数额,或者协商一致解除基础交易合同而对保理人产生了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三、保理业务的基础分类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是保理业务的基础分类。我国当前的保理实践中,当事人一般都会在保理合同中就有无追索权作出约定,民法典同时规定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供当事人自己选择。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6条、第761条至第769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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