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观点:工资怎么发?支付形式也有规定,这四点您不得不知(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时间:2021-11-30 13: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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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道观点:工资怎么发?支付形式也有规定,这四点您不得不知(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步入职场,作为“打工人”的我们一直在和工资打交道,例如面试中与招聘单位议定雇佣薪资待遇。但你知道:

  • 到手的工资应该怎么发放吗?
  • 用人单位所说的津贴补贴、福利等是包括在工资内还是额外约定?

反观生活,用人单位以非货币形式比如某个平台的购物卡、积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行为,在实践中并非少见。

今日,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就通过本文,和各位读者一同讨论该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若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又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以及工资与津贴补贴、福利的关联关系等。

东道观点:工资怎么发?支付形式也有规定,这四点您不得不知(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东道评析:

用人单位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在民事上应属于无效行为

① 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是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② 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损害了我国在货币、税收及社会保险等诸多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变相地限制了劳动者应享有的消费自由,损害了劳动者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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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① 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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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东道律师:由上可知,以非货币形式发放工资的行为有违有关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另外国家出台相关行政法规来加强对被欠薪特殊群体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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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在民事上被认定无效后,会产生如下民事法律后果:

(1)以非货币形式发放工资的行为一经被认定为无效后,自始不发生工资支付的法律效果。

(2)由于导致上述行为无效的过错往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少支付的货币工资以及其他损失。

(3)用人单位以非货币形式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N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受领的非货币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劳动者主张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可以要求折价补偿,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因以非货币形式发放工资造成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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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的,不适用《民法典》上关于默示意思表示的相关约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东道律师:由此可知,「沉默」除非在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外,原则上不能视为意思表示。劳动关系是双务的法律关系,理应得到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共同意思,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之一。

用人单位擅自选择工资支付方式其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必须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而不能以劳动者沉默来推定其作出默示的意思表示,否则这有违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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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补贴、福利与工资之间的关联关系

① 津贴补贴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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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奖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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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福利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的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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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的梁文娟律师原创撰写。

梁文娟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专注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汽车行业。

成功案例:

  • 曾在募集金额500亿元的金融金控集团任法律顾问,为其收购多家持牌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 曾在私募基金募集金额为40亿元的上海某基金公司任法律顾问,负责其旗下投资康养地产项目、医院项目、寺庙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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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为物流行业独角兽企业处置不良资产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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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每年都有越来越多新工种、新岗位出现,也就意味着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制度也需要逐年完善、与时俱进。回观劳动关系领域中逐年渐增的劳动争议纠纷,不仅需要加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还需要各职能部门的有力监督和管理。

同时,对于劳动者而言,适当学习并熟识相关法律规定,也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益受侵害前有效规避。若您关于本文有相关疑问,欢迎在评论区或私信留言与东道律师交流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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