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蒙蔽?广州一民营企业家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终获无罪(骗取出口退税二千万)

   时间:2021-11-27 00:05: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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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记者董柳 通讯员席林林 林锐君

12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广州法院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暨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在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中,被告单位广州某贸易公司为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权,被告人徐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2013年,经与林某坤、张某萌商议,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林某坤、张某萌挂靠被告单位德某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由被告单位德某公司负责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和报关单给林某坤、张某萌,由林某坤、张某萌自行负责组织货源和自行报关出口,被告单位德某公司在收到林某坤、张某萌提供的出口合同、报关单证及发票等资料后,再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并按照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人民币0.03元至0.05元的比例收取手续费。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德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申请退税款人民币1398万余元,其中已经实际退税人民币1025万余元,所申请的退税款扣除应收取的挂靠费后,余款均汇入林某坤指定的账户。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广州某贸易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徐某利用广州某贸易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并持挂靠人提供的发票申请退税,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并无证据证实广州某贸易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其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因此判决广州某贸易公司和徐某无罪。判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广州中院指出,本案中,法院根据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政策,依法坚守罪与非罪边界,对于加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保护力度,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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